执行异议第161期:购买有抵押的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红线与生存权益的博弈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6/12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173字       Views:

已关闭评论

一、法律铁律:抵押权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房屋已出售,抵押权人仍可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房屋并优先受偿。

核心规则:

抵押权设立时间决定效力:

若抵押登记在购房合同前,买受人无权对抗抵押权人;

若抵押登记在购房后,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消费者身份)才可能例外。

权利顺位不可逆:

抵押权>普通债权(如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抵押权(特殊例外)。??

?

二、能否排除执行的3种情形?

情形1:你是商品房消费者(唯一住房+付全款/50%以上)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

成功案例:

张某全款购买开发商抵押房,法院认定其作为消费者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中止执行。

关键条件:

? 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

? 已付总房款≥50%;

? 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如开发商拖延)。

情形2:一般买受人+无过错未过户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

失败案例:

商某购买抵押二手房,明知未过户且怠于主张权利,法院认定过错在己,驳回异议。

突破可能:

若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如开发商出具《同意销售函》),买受人可主张权利优先。

情形3:抵押权人存在重大过错

例外情形:

? 抵押登记错误(如登记机构失误);

? 抵押权人未公示抵押信息(如未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

?

三、实务操作指南?

步骤1:购房前尽职调查

查抵押: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抵押状态;

查开发商:查看企业征信报告,规避高负债房企。

步骤2:签约与付款

明确约定:在购房合同中写入“出卖人承诺无抵押”条款;

资金监管:将房款打入第三方监管账户,确保过户后支付。

步骤3:诉讼策略

证据清单: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证明占有);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文件(如有)。

抗辩重点:

? 抵押权人未尽审查义务(如未查询抵押登记);

? 自身无过错(如抵押登记为事后补办)。 ?

?

四、风险警示与裁判趋势?

风险1:钱房两失

抵押权人拍卖房屋后,买受人仅能向出卖人索赔,但开发商可能已破产。

风险2:举证责任倒置

法院可能要求买受人证明“抵押权人明知房屋已售”,否则直接驳回异议。

裁判新动向:

消费者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原仅优先于工程款);

对“以房抵债”购房人:若抵债协议签订于抵押前,可参照消费者保护规则。

购买抵押房如同刀尖跳舞,消费者身份是最后护身符,普通买受人需慎之又慎。记住:

优先查抵押,付款留凭证;

占有要证明,过户莫拖延;

维权靠证据,诉讼早启动。 ?

?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房法网:一个专做房地产案件的网站

蚂蚁斗大象:一个一个专注于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执行和处置的律师团队。

除非注明,上海房产律师|房地产法律咨询|房法网-专注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执行和处置文章均为原创,本文地址 https://cnlaws.com/archives/2564,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作者: 简介: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