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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罪责自负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刑事退赔仅限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得执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1062-1063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特有部分(如婚前财产、受赠指定为个人的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受理要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5条:案外人需提出“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该请求与原刑事裁判无关。
核心判断标准: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中个人份额的权利主张是否构成“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
二、异议审查的实务要点
诉讼请求的明确性
符合要件:家庭成员需明确提出“排除对共有财产中个人份额的执行”,而非仅主张共有权(如案例(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09号)。
不符合要件:若仅主张共有权但未明确排除执行(如请求确权但未反对执行),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审查
购房合同与出资证明:需提供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如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明对共有份额的合法取得。
占有状态:实际居住或管理记录(如水电费缴纳凭证)可作为占有证明。
共有份额的析产规则
推定份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房产,一般推定夫妻共同各占50%;其他共有关系需根据出资、贡献等确定。
析产程序:若共有人对份额有争议,需另案提起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可中止执行。
三、典型案例分析
支持排除执行的案例
案情:张某因贪污罪被判退赔,法院查封其与配偶王某的共有房产。王某主张房产中50%份额属个人财产,提供结婚证、购房出资凭证。
裁判: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王某份额,要求申请执行人通过析产诉讼主张权利。
驳回异议的案例
案情:李某因贩毒罪被执行,其前妻主张共有房产中30%份额,但无法证明出资(仅有口头协议)。
裁判:法院认定共有份额约定不明,按共同共有处理,驳回异议。
四、程序衔接与风险防范
对家庭成员的救济路径
步骤一:提出书面异议:在执行裁定送达后15日内提交异议书,列明排除执行的份额及证据。
步骤二:申请听证:要求法院公开听证,审查权利凭证及占有事实。
步骤三:提起析产诉讼:若执行法院未析产,可另行起诉确定份额。
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核查财产权属:申请法院调取共有房产登记信息、交易记录,确认被执行人实际份额。
主张执行必要性: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抗辩“唯一住房”豁免条款不适用刑事财产刑。
五、法律风险与平衡建议
对家庭成员的风险
执行拖延:析产诉讼可能导致执行程序长期中止。
份额被误判:若未充分举证,可能被推定为共同共有,全部份额被执行。
平衡建议
建立刑事财产刑执行专项审查机制:法院应结合刑事裁判文书,明确执行财产范围,避免株连。
强化权利告知:查封共有财产时,应书面告知其他共有人异议权利及举证要求。
六、制度完善方向
明确析产程序的强制性:
执行法院对共有财产执行前,必须启动析产程序,避免“以执代审”。
细化共有份额的推定规则:
对家庭共有财产,可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贡献等推定份额,减少诉讼成本。
家庭成员对刑事犯罪个人债务执行共有财产的异议,需满足“明确排除执行请求+实体权利合法”双要件。实务中应重点审查权利来源、共有份额及占有状态,严格区分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的界限。未来立法需进一步细化析产程序与执行异议的衔接规则,平衡惩罚犯罪与保护私权的关系。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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