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审查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审查案外人异议需遵循以下原则:
- 刑事优先原则: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应以刑事裁判主文认定为依据,执行机构无权直接认定。
- 善意取得例外:若案外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如不知涉案财物为赃物、支付合理对价、已完成交付),则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 程序分离原则:涉及赃款赃物认定的异议需通过刑事审判补正程序处理,与民事执行异议程序相区分。
二、具体审查要点与流程
(一)审查执行依据的明确性
- 裁判主文是否明确
需核查刑事判决是否明确涉案财物属于赃款赃物,或是否在事实认定部分载明其性质。
示例:若判决仅表述“追缴违法所得”,但未列明具体财物,执行机构应要求刑事审判部门补充裁定。
- 赃款赃物与合法财产的区分
若涉案财物为被执行人合法财产(如个人存款、家庭共有物),需排除执行;若已转化为其他形态(如赃款购买的房产),需穿透审查其来源。
(二)处理案外人异议的路径
- 移送刑事审判部门补正
适用情形:异议涉及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遗漏(如误将合法财产列为赃物)。
操作方式:执行机构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其通过补正裁定明确涉案财物性质。若刑事审判部门无法补正,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 善意取得的认定
审查要素:
主观善意:案外人是否明知涉案财物为赃物;
交易对价:是否支付合理价格(如市场价70%以上);
权利公示:是否完成交付或登记(如车辆过户、不动产登记)。
例外情形:若赃物系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犯罪活动取得,即使支付对价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程序性保障
- 听证程序
执行法院应组织公开听证,要求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述主张并质证。
听证重点:涉案财物来源、流转过程、权属证明等。
- 举证责任分配
案外人:需提供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占有证明等,证明对涉案财物享有实体权利。
执行法院:需核查刑事裁判文书及查封清单,确认涉案财物是否列入赃款赃物范围。
三、实务难点与应对策略
(一)赃款赃物流转的复杂性
情形:赃物经多次转让或投资转化(如赃款炒股、购置股权)。
处理:
追缴范围限于直接违法所得,转化后的财产需结合善意取得规则判断;
若转化财产涉及善意第三人,可执行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
(二)刑事裁判与民事执行的冲突
示例:刑事判决未认定某房产为赃物,但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张其为赃款购买。
解决:
执行机构应中止执行,提请刑事审判部门补正裁定;
若刑事裁判维持原判,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被害人权益的平衡
权利主张:被害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所有权时,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返还原物纠纷),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
四、风险防范建议
- 对案外人的建议
交易前核查对方财产合法性(如要求提供财产来源证明);
保留交易凭证(合同、付款记录、交付单据)以备异议时举证。
- 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申请查封时同步调查涉案财物权属,避免执行错误;
对存疑财物可申请法院向刑事审判部门调取认定材料。
- 对执行法院的建议
建立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异议专项审查机制,明确听证、补正、移送等流程;
加强与刑事审判部门的协作,避免裁判与执行脱节。
审查刑事涉案财物执行异议的核心在于刑事裁判的明确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实务中需严格区分赃款赃物认定错误与善意取得两种情形,通过程序衔接保障各方权益。随着《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则的细化,未来此类异议的审查将更趋规范化。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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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159期:对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异议》留言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