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审查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刑事财产刑执行异议需遵循以下原则:
- 程序区分原则
刑事财产刑执行异议:针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行为,适用民事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赃款赃物认定异议:若异议涉及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错误,需移送刑事审判部门补正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实体审查标准
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需按照民事执行程序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权利来源合法性、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等。
二、具体审查程序
(一)异议类型与处理路径
- 执行行为违法异议
适用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程序违法(如超标的查封、未送达文书)。
处理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 案外人实体权利异议
适用情形:案外人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所有权、租赁权等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
处理方式:
听证审查:必须公开听证,审查权利凭证(如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及占有状态;
举证责任:案外人需证明权利真实合法,执行法院需核查刑事裁判文书是否将涉案财产列为没收或罚金对象。
(二)程序衔接规则
- 与刑事裁判的关联
若执行财产系刑事裁判主文明确没收或追缴的财物,异议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若执行财产为独立于刑事裁判的财产刑标的(如单独判处罚金的银行存款),异议按民事程序审查。
- 刑民交叉情形
对同一财产既涉及刑事财产刑又涉及民事债权的,按以下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没收财产。
三、实务要点与裁判规则
- 权利阻却的认定标准
所有权保留:若案外人提供书面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占有证明,可主张所有权阻却执行;
租赁权优先:已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的租赁权,可对抗罚金执行,但需在查封前签订合同。
- 证据审查重点
财产来源合法性:核查购房款支付记录、股权登记信息等;
权利形成时间:权利取得时间是否早于刑事裁判生效时间;
刑事裁判范围:确认执行财产是否属于裁判主文载明的没收或罚金对象。
四、风险防范建议
- 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申请执行前核查财产权属,避免执行错误;
对刑事财产刑执行标的,及时申请查封并通知被执行人。
- 对案外人的建议
保留交易凭证、占有证明等权利证据;
对刑事裁判未列明的执行财产,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 对执行法院的建议
建立刑事财产刑执行异议专项审查机制,明确听证、举证时限等程序;
加强与刑事审判部门的协作,确保裁判与执行衔接。
刑事财产刑执行异议的审查需兼顾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重点区分执行行为合法性审查与实体权利阻却审查。当事人及案外人需及时行使异议权利,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房法网:一个专做房地产案件的网站
蚂蚁斗大象:一个一个专注于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执行和处置的律师团队。
《执行异议第160期:对执行机构执行刑事财产刑的异议审查规则》留言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