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一、裁判观点: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案件情况: 1.原告起诉 2011年1月29日原告与景山秀水D2号楼实际开发主体被告馨华公司签订认购单,认购D2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2016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馨华公司交清全部房款,被告馨华公司向原告出具房款收据,并向该房屋名义上开发主体被告简称义龙公司出具网签通知单。其后,被告馨华公司向原告实际交付了房屋,原告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但被告馨华公司和被告义龙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要材料。被告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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