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陷阱53:第三人欺诈的认定
一、裁判观点: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案情简介: 原告ARB0NPAULFREDERICK(阿海山)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塘东路l799弄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原产权人。被告金乘房地产是一家专业从事涉外房地产经纪事务的机构,主要为外籍人士提供房屋买卖和租赁的中介服务。因出售系争房屋,原告于2016年12月委托被告金乘房地产提供居间服务,具体经办人员是T。后T告知原告,系争房屋在市场上只能卖到110万元,现有一客户可以现金ll0万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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