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陷阱——常见的入坑套路:以装修美化为噱头,卖掉房子赚你中介费或服务费,卖不掉赚你装修费

Auth:lawyerwang       Date:2024/12/2       Cat:二手房陷阱专题       Word:共1208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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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路描述:

传统的美化套路是服务机构自费帮业主美化装修、售出之后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但是卖不掉由服务机构自担损失,这种模式虽然存在问题,但是还是有基本的底限。近年来,有服务机构对上述模式做了迭代升级,即在传统模式基础上,将卖不掉时产生的装修费用转嫁给了房东,成了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在房价不景气的背景下,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 法律风险:
  1. 独家代理;

房东委托服务机构通常会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为6个月左右,在这期限内由服务机构负责装修+代理营销,变相的独家代理了房东的房源。

而独家代理在实务中是合法有效的商业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旦房东通过其他中介在6个月委托期限内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1. 中介费、服务费;

服务机构会在合同中约定1%-2%的代理营销基础服务费,超过一定的价格算溢价,由双方按比例分享,一般一人一半,也就是服务机构所称的增值服务费。细算下来,远远高于正规的房产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

  1. 精装修费用及污染;

服务机构提供的范本中,约定了一笔代理营销服务费,其中包括装修费用,通常要20-30万元左右。无论房屋是否能如期出售,都由房东承担。条款设计上,作为服务机构前期投入的硬装软装交付给房东,合同终止。

由于服务机构为了赚取装修的差价,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劣质的装修材料,宣称的20-30万元的装修标准,估计也就10万元左右的成本,这种情况下,必然带来甲醛等房屋空气质量隐患。

  • 应对思路:
  1. 格式条款;

被骗房东们可以服务机构提供的合同条款,排除了房东的合同权利,并且签约时并未就此向房东进行合理的提示与说明等为由,根据法律规定,来主张合同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 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房子没有卖掉服务机构应当赔偿装修损失;

首先,房东的主要诉求是出售房产,而不是为了装修房子。其次,装修费用实质是属于服务机构未售出房屋,给房东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1. 评估按实际价格计算装修费用;

另外,服务机构提供的装修属于粗制滥造,应当按实际价值来计算装修费用。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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