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标准低于样板房,判决开发商赔偿装修差价款。
案情简介:樊爱民、唐晓萍申请再审称,1.富力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免除富力公司义务的格式条款,因违反《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属无效。申请人有权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约定精装修单价标准,主张装修差价损失赔偿。2.提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再11号民事判决为新证据,证明贵院已委托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同一小区装修基本相同的62幢504室业主童克亚的房屋装修进行过鉴定,认定套内建筑面积实际装修单价仅为2375元/平方米,富力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每平方米4500元的的装修标准进行装修,应当赔偿申请人的损失。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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