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王俊伟语录1——是否格式条款要看实质,不能只看名义

Auth:lawyerwang       Date:2020/09/2       Cat:老王专栏行业资讯       Word:共559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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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痛点:

开发商提供的预售合同即使用了示范文本,也无法规避格式条款的无效风险,总在合同中设计陷阱坑害业主,但你设计的补充协议就是格式条款。

惯用套路:

形式上采用政府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实质上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合同核心条款予以根本改变,以达到迷惑购房者的目的。

法律分析:

  1. 示范文本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其中的条款是可以修改的。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提供的,很多条款是不允许修改变动的。

2.一旦认定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会存在被认定无效或者做出对开发商不利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9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0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1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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