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第八条、第九条
2021.01.0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删除了原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购房业主无法取得房屋的5种情况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在这5种情况下,购房业主除了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一”。
二、《合同法》第11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55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业主购房遭遇恶意违约、欺诈怎么处理?
第一,将商品房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的调整范围,直接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则。
第二,用示范文本的方式将上述内容加入合同条款,同样达到优先适用约定条款的效果。
第三,继续适用《合同法》第113条。
头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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