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44期: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引起的执行异议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通常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从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实务要点及常见误区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 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股东,且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示例:法定代表人虚构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至个人账户。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追加被执行人需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追加。 《企业破产法》及《民法典》 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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