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44期: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引起的执行异议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3/9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069字       Views:

已关闭评论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通常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从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实务要点及常见误区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公司法》第20条

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股东,且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示例:法定代表人虚构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至个人账户。

  1.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追加被执行人需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追加。

  1. 《企业破产法》及《民法典》

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且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可追加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情形

  1.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通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例: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无力偿债。

  1. 对公司债务存在过错

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债务无法履行,例如违规担保、恶意逃避执行。

  1. 财产混同

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如共用账户、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

  1.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股东且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实务操作要点

  1. 申请程序

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附具证据(如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信息、合同等)。

法院通常组织听证,申请人需证明法定代表人符合追加条件。

  1. 举证重点

滥用行为的证据:如资金转移记录、虚假合同、抽逃出资的财务凭证。

财产混同证据:个人与公司账户混用、财产权属不清的证明。

过错关联性:需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债务无法清偿。

  1. 常见误区

错误认知:认为仅凭法定代表人身份即可追加,忽视法定要件审查。

举证不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滥用行为或财产混同,导致申请被驳回。

程序错误:未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起诉,可能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驳回。

四、风险与救济途径

  1. 风险提示

若追加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面临司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可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追加裁定。

  1. 救济方式

对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若追加错误,被追加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国家赔偿。

五、总结

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核心在于证明其个人行为突破公司责任限制。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围绕“滥用权利”“财产混同”等要件组织证据,并严格遵循执行程序。对于债权人而言,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加法定代表人可成为突破执行僵局的有效手段,但需审慎评估证据充分性及法律风险。

除非注明,上海房产律师|房地产法律咨询|房法网-专注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执行和处置文章均为原创,本文地址 https://cnlaws.com/archives/2443,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作者: 简介: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