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是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的重要救济途径。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及操作要点的综合分析:
一、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若第三人因行政命令或无偿受让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股权、企业资产等),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示例:在无偿受让股权的情形下,即使第三人后续将股权转回原被执行人,仍需在受让时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执行异议之诉解决。若法院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其不服的可通过复议或诉讼救济。
?二、适用条件?
- 无偿接受财产的事实
第三人需通过无偿划转、调拨等方式取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股权、资产),且该行为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偿债能力不足。
典型案例:某甲公司无偿受让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股权后,虽转回股权,仍被法院裁定在受让价值范围内担责。
- 财产权属已变更
第三人需已完成财产权属变更登记(如股权变更登记),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
- 责任范围限定
第三人仅在无偿受让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超出部分无需担责。
?三、程序要点?
- 申请与审查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并提供无偿受让的证据(如行政命令、转让协议等)。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可听证调查。
- 异议与救济
被追加的第三人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裁定。
若异议被驳回,第三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执行实施
裁定生效后,第三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包括已转让的财产)。
四、实务争议与应对?
- 第三人异议的类型
债权异议: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存在或数额有异议,法院不予审查,申请执行人需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
执行行为异议:若以执行程序违法为由,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复议程序。
- 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对
若第三人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主张其行为无效,并申请恢复执行。
五、典型案例参考?
- 股权无偿划转案(江西高院)
某甲公司无偿受让被执行人股权后转回,法院仍裁定其在受让范围内担责,强调“责任不因后续处分行为免除”。
- 出资不足追加案(中山市第二法院)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阳月英、阳玉清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结?
追加无偿受让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严格满足法律要件,并注重程序合规性。第三人可通过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但需注意举证责任与时限要求。申请执行人则应重点收集无偿转让证据,及时申请执行救济,以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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