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中,追加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重要的争议焦点。以下是结合文件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的总结和分析:
一、裁判观点
- 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需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 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若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或在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
(一)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 出资不足: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足额缴纳出资。
例如,股东认缴出资但未实际缴纳,或通过虚假出资、虚假年报等方式隐瞒出资情况。
- 抽逃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手段将出资转出。
例如,股东虚假出资后,利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或转出资金。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经法院执行措施,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行为:
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事实。
股东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足额出资。
三、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异议之诉中,理由成立的,判决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 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时,是否适用加速到期规则,需严格审查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若公司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未达到破产标准,法院可能不支持加速到期。
- 股东的举证责任:
股东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足额出资,如验资报告、出资证明等。
若股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可能认定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
- 协助抽逃出资的责任认定: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需查明协助行为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五、案例分析
(一)案例1: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
- 案情:股东抽逃出资,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成立,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案例2:某某公司3案
- 案情: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股东未足额出资,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六、总结
在执行异议中,追加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满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存在出资问题的条件。法院会严格审查股东的出资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以确定是否适用加速到期规则或认定抽逃出资行为。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出资问题,股东则需积极举证证明其已足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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