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看违约金调整权利的滥用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真正体现了契约自治,顾名思义,要充分尊重合同的约定,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但在本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渐渐感觉到这个条款正在被大肆滥用,导致违约方肆无忌惮,守约方无可奈何。 上海地区的房屋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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