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

Auth:lawyerwang       Date:2017/08/28       Cat:老王专栏诉讼专题       Word:共461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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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不下的房价,让很多在一线城市打拼的人放弃了购房的愿望。

水涨船高的房租也使得一部分人远离了城市中心。

这时,农民房,因为低廉的价格,成为很多人安家的选择。

但现实很残酷。

农民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未经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无权享有。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他人房屋。

农民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

因此,只要是非农村宅基地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无论协议签订的多么完善,因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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