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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烂尾楼名单截止2022.8.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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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凤肥羊 来源:知乎 本文不涉及商用和写字楼,不涉及烂着还没开发的土地(比如恒大北外滩),只牵涉到已开住宅预售,和普通老百姓比较有关系的盘。 01 历史遗留烂尾项目 上海早年的烂尾楼基本都(靠涨价)解决了,新的烂尾楼大多是近期的一两年的。 01 杨浦区八埭头 位置在杨浦滨江,房子倒是建好了,一期业主已经交房住进去了,但是债务纠纷以及主管人摆烂,二期交房到现在还拖着。三期现在还没预售。 其中烂尾的二期一共是124套,已售88套。 02 泰禾的院子系列 一个在崇明,一个在奉贤。 奉贤的那个卖了一期,二三期一直没拿到预售证,存在一点点希望,但是也不知道啥时候。崇明的是全烂了,就比较麻烦了。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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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伪造证件、规避限购,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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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情介绍: 2014年1月,被告人ZQ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通过他人伪造其前男友陈某某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各一本,骗取购房资格后,购得位于本市长宁区虹桥机场新村XXX号XXX室住房。2016年8月陈某某在沪结婚后欲购房时发现已被限购。ZQ为使陈某某重新获得购房资格,再次通过他人伪造与陈某某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提交上海市长宁区房产交易中心审核。经鉴定,涉案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均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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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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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案件情况: 1.原告起诉 2011年1月29日原告与景山秀水D2号楼实际开发主体被告馨华公司签订认购单,认购D2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2016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馨华公司交清全部房款,被告馨华公司向原告出具房款收据,并向该房屋名义上开发主体被告简称义龙公司出具网签通知单。其后,被告馨华公司向原告实际交付了房屋,原告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但被告馨华公司和被告义龙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要材料。被告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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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假结婚、骗取动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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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被告人姚某某、蒋某2、钱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结婚虚增安置人口骗取动迁补偿款,其中被告人姚某某、蒋某2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钱某2诈骗数额巨大,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二、案情介绍: 2006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蒋某2为多获得本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伟丰村四队姚家板桥东宅XXX号的动拆迁补偿,分别与被告人钱某2、李某某(另行处理)假结婚,增加被告人钱某2与其女儿钱1,以及李某某与其女儿李茹怡作为补偿安置人口,并支付被告人钱某2好处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万元。2007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与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上海浦东城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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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业主付定金,一审判返还,二审改判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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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案件情况: 史峰与盛禹房地产公司签订《翡丽华庭(商业单元)确认单》(史峰签约日为2020年5月31日,盛禹房地产公司签约日为2020年6月1日),约定史峰向盛禹房地产公司订购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建筑面积122.39平方米,房屋总价3,637,585元。并约定史峰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携带本单、本单所列拟签约时应付款项、购房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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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对签约和价格有重大影响,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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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情况: YS公司系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公路XX弄的商品房开发商,其在对外销售并展示样板房时宣传并承诺每套房屋均享有超出“合同内所标注的地下附属面积”一倍多的大空间地下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购买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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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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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案件情况: 朱JX自2007年起,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JX公司名义将6号楼内的70余套住宅及10余套商铺,通过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方式违规对外预售,并从2009年6月起,在已订立预售合同,已收取相应房款或以房产作抵押借款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又将同一套房屋与他人重复订立预售合同,并重复收取相应房款或者以房产作抵押向他人再次借款。朱JX作为JX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海J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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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买方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解除合同,违约金数额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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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买方或者地产中介对于买方购房资格核实不清楚,在认为买方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交易中心认定为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案例屡见不鲜。问题来了,如果买方解除合同,那要支付给卖方的违约金数额多少合适呢? 二、合同约定条款内容: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一)约定: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发的特别规定: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已阅看本合同前言中的“特别告知(二)”以及本合同附件“补充条款(二)”中的各项格式内容;同时甲乙双方对于上述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国家相关“限购”政策并予以全面认可并同意遵照执行。 在该合同补充条款(二)中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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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二卖”,来看看法官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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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沪0107民初3881号:本案中,被告就涉案房屋先后与第三人唐英、原告陈华伟签订预售合同,涉及一房数卖,在一房数卖存在数份合同的情形下,判断各份合同的效力以及哪份合同可受到优先保护从而得以实际履行至关重要,对此应依据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加以综合衡量。 首先,关于涉案房屋上的预告登记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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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要在1年内行使、超期将无法退房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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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刘某虽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2月向新明环球公司送达了解除通知函,难以认定产生合同解除之法律效力;现刘某行使解除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且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二、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刘某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新明环球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查明事实不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但新明环球公司直至2017年8月才取得系争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显属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另外,系争房屋属于商铺,新明环球公司自2016年至今无法交付房屋,且承诺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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