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伪造证件、规避限购,锒铛入狱

Auth:lawyerwang       Date:2022/08/27       Cat:行业资讯       Word:共1015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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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情介绍:

2014年1月,被告人ZQ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通过他人伪造其前男友陈某某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各一本,骗取购房资格后,购得位于本市长宁区虹桥机场新村XXX号XXX室住房。2016年8月陈某某在沪结婚后欲购房时发现已被限购。ZQ为使陈某某重新获得购房资格,再次通过他人伪造与陈某某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提交上海市长宁区房产交易中心审核。经鉴定,涉案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均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2016年10月19日,民警根据陈某某报警将被告人ZQ抓获。

三、被告辩称:

被告人ZQ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查函、工作记录,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复函、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户籍资料及核查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ZQ伪造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ZQ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ZQ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予以没收。

ZQ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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