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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5期:出资期限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出资期限已符合加速到期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对此问题综合分析: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未申请破产 需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要件。例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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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4期:未通知债权人或者批露减资信息的构成瑕疵减资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减资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或未充分披露减资信息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瑕疵减资”,进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多个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对此问题分析如下: ?一、瑕疵减资的认定标准 未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公告;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若公司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如通过合同、对账单等可确认的债权人),仅以公告替代,构成程序违法。   未覆盖全部债权人范围 已知债权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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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3期:执行异议中股东擅自履行出资义务,无法排除执行

  在股东执行异议之诉中,若股东擅自履行出资义务(如提前出资或未按法定程序履行),其主张排除股权执行的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支持。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裁判逻辑,对此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一、股东擅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性质与风险 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股东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无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擅自提前出资,可能违反认缴制的基本原则,且无法改变其法定的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状态。   擅自出资的程序瑕疵 若股东未通过合法程序(如股东会决议或章程修改)提前出资,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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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2期:以扣除租金不够生活开支为由排除执行唯一住房

  以下是对“以扣除租金不足生活开支为由排除执行唯一住房的请求不予支持”情形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项: > 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 注:扣除租金的目的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家属的租赁居住费用,而非全面覆盖日常生活开支。 二、法院不支持异议的核心理由 租金扣除的法定功能限定 专款专用:扣除的租金仅用于解决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居住问题(租赁替代住房),与其家庭日常开支(如饮食、医疗、教育)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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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1期:已经给予三个月宽限期,提出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以下是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或租金即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情形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项: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之一: >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执行唯一住房的两种替代方案 ?方案一:提供替代住房? 适用条件 住房标准:提供的房屋需符合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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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8期: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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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针对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认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不支持被执行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具体规则及实务要点如下: 一、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的法定情形 扶养义务人具备替代住房 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如子女、父母)名下已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可通过扶养义务人获得基本居住保障,此时不支持以“唯一住房”为由排除执行。 实务要点:需审查扶养义务人与被执行人关系的真实性及替代住房的实际居住条件。   恶意转让房产逃避债务 在执行依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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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90期:为被执行人提供房屋或者租金,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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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或租金即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情形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项: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之一: >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执行唯一住房的两种替代方案 方案一:提供替代住房? 适用条件 住房标准:提供的房屋需符合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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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9期: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无法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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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对“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无法排除执行”这一情形的法律分析及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项: >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之一: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二、构成要件与裁判规则 行为时间:执行依据生效后 关键节点:转让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如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生效后,而非诉讼前或执行立案前。 例外情形:若转让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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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7期:预告登记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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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效力及能否排除执行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以下是关于预告登记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处理规则及法律依据的详细分析: 一、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后: 限制处分效力: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优先保护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期待权,可对抗普通金钱债权人的执行; 排除执行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时,有权主张排除执行。 二、预告登记排除执行的适用规则 停止处分异议的成立条件 情形:法院查封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后,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如阻止拍卖、变卖)。 处理规则: 法院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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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第86期: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一并提起确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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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请求与排除执行请求的关系及法院处理规则如下: ?一、确权诉讼请求的提出与处理 可一并提出确权请求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有权一并主张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请求。法院需对两项请求(排除执行+确权)进行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重复诉讼。 未提出确权请求的处理 若案外人仅主张排除执行而未明确要求确权,法院不得主动在判项中作出确权裁判,但应在裁判理由中对权属关系进行必要分析,作为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依据。 二、撤回排除执行请求的后果 禁止单独保留确权请求 若案外人同时提出排除执行与确权请求后,撤回排除执行请求,法院应告知其必须一并撤回确权请求。若拒不撤回,法院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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