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第三人承诺清偿债务后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明确规定:若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条款适用于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承诺。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或第三人在工商登记部门承诺承担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此情形通常需通过诉讼确认责任,而非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关键情形分析
- 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承诺
情形:第三人在执行阶段向法院提交书面清偿承诺。
处理:可直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追加为被执行人。
- 公司注销时的第三人承诺
情形:第三人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如向登记机关或债权人)承诺清偿债务,但未进入执行程序。
处理:
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且承诺符合“执行中书面承诺”要件,可尝试追加。
若执行程序已终结或承诺发生在执行程序外,通常需另行起诉第三人,取得生效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
- 承诺性质区分
债务加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直接成为债务人,债权人可要求其履行,但执行程序中追加需符合司法解释条件。
保证担保:需先行追究主债务人,一般不能直接追加保证人,除非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且符合执行追加规定。
三、实践建议
- 审查承诺时间与形式
确认第三人承诺是否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
若承诺为公司注销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如清算报告),可尝试主张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但可能需通过诉讼确认责任。
- 程序选择
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不符合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第三人责任后申请执行。
四、结论
第三人承诺清偿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关键在于承诺作出的阶段与形式:
执行程序中书面承诺:可依据司法解释直接追加。
执行程序外承诺(如注销时):通常需另行诉讼,除非符合特别司法解释(如《公司法》解释二中股东/第三人承诺)。
建议债权人及时在法律程序中固定第三人承诺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追加程序或另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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