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时,债权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保结责任人(通常为股东或承诺人)为被执行人。以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对未经清算即注销引发的追加保结责任人之执行异议之诉进行解析:
?一、法律依据与保结责任人的认定
- 法定追加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且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保结责任人在注销时书面承诺承担债务(如《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三条),即使公司未经清算,亦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 保结责任人的范围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需证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该行为与公司无法清算存在因果关系。
保结承诺人:在注销登记时作出“债务已清偿,未尽事宜愿承担责任”等书面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视为保结责任人,需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要点
- 是否构成“未经依法清算”
程序瑕疵: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未依法公告或未清理债务即出具清算报告,即使形式上有清算手续,仍视为未清算。
实质损害:清算报告内容虚假(如隐瞒债务)或未附债务清理材料,直接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
- 保结承诺的认定
明确性要求:承诺需明确表示对未了债务承担责任(如“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模糊承诺(如“未尽事宜由股东承担”)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承诺主体:仅实际参与注销程序并签署保结文件的股东或第三人需担责。若签名系伪造且其他股东未追认,则免责。
- 因果关系与过错要件
需证明保结责任人的行为(如怠于清算、虚假承诺)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债权人损失,否则不承担责任。
若股东能证明未参与公司管理、未保管账册文件或已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可主张免责。
三、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 虚假清算注销的责任承担
案例:四川某公司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法院认定其股东构成“未经清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即使形式上有清算程序,但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或未清偿债务的,仍视为违法清算。
- 保结承诺的效力
案例:上海某公司股东在注销时承诺“债务已清偿”,法院认定该承诺构成保结责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规则:保结承诺是注销登记的法定要件,但仅对未依法清算的公司产生责任,合法清算后的保结承诺不具法律约束力。
- 免责抗辩的认定
案例:杨某等四股东因签名不真实且未参与虚假注销,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规则:股东需证明其无过错(如未参与经营、未管理账册)或因果关系不成立,方可免责。
四、抗辩与时效问题
- 常见抗辩理由
诉讼时效: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应清算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已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责任不以出资范围为限,但已履行出资义务且未抽逃的,可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
- 程序性抗辩
若被执行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已清偿,法院可能驳回追加请求。
?五、实务建议
- 债权人视角
及时查询公司注销信息,关注工商档案中的清算报告及保结承诺。
收集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证据(如未通知债权人、账册灭失)。
- 股东视角
严格履行清算程序,保留清算通知、公告及债务清偿记录。
谨慎签署保结文件,避免概括性承诺,明确责任范围。
结语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责任追加问题,核心在于证明清算程序的违法性与保结责任人的过错。法院在审理中需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与防止滥用股东责任的原则,严格审查因果关系与证据链条。相关主体应重视清算合规性,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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