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Auth:lawyerwang       Date:2024/10/22       Cat:常用的法律法规       Word:共1596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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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着力妥善解决商品房买卖领域的突出矛盾,进一步促进商品房买卖市场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稳定,根据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要求,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商,现就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依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愿、合法、便民、公正的基本原则,立足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以第三方化解、调解为基础和核心,建立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沟通衔接、联动配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江苏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2.建立例会协商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设立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领导小组,确定日常联络工作部门和联络人,建立工作联络日常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联动化解工作情况进行指导、评估、总结,不断优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总结、推广联动化解工作经验。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相关事件,同级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适时进行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对涉及的法律适用专业知识进行释疑指导,并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典型疑难案例适时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适时将受理及调处的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4.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购房人可以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商品房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推荐相关人员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纳入特邀调解名册,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请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对于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解决纠纷。

5.建立化解时限机制。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完成或终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于3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并退回相关案件材料。

6.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无争议事实,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予以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该部分事实将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已记载的无争议事实无需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7.建立纠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对易激化矛盾、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重大疑难、突发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同级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即时通告、相互沟通,必要时可以相互派出专门人员进行协调处理,迅速及时核查事件情况,积极引导各方合法、理性解决问题。

三、工作要求

8.积极引导纠纷非诉解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加大联动化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适时向社会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典型案件,积极引导购房人合法理性维权,让社会公众了解通过第三方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渠道及程序。

9.加强联动化解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结合本意见制定实施意见,并激励相关人员积极投身联动化解工作。对联动化解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适时予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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