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屋上有抵押,还能过户么?这可是个实实在在的揪心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出卖人负有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当房屋存在抵押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配合办理过户,抵押登记不构成过户障碍。
2009年,朱某与雷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朱某购买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房屋价款为100余万元,雷某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同日,雷某向朱某出具收条,显示雷某已收取全部购房款。随后,雷某向朱某交付该房屋,但迟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直至2019年时,涉案房屋仍登记仍在雷某名下。后雷某向奚某借款,并在房屋上为奚某设立了抵押权。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雷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与朱某签订的合同有效,虽然房屋上设立有抵押权,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该抵押权不构成履行障碍。据此,法院判决雷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涉抵押房屋不用再依照此前物权法规定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就意味着民法典施行之后,即使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人依然有权转让抵押房屋,只是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转让情况。
法官提醒,为了避免纠纷,买受人在购房时需认真审查房屋权属情况,对重点条款约定明晰。买受人签约前应认真审查房屋权属,重点查看有无设定抵押权等情形,与出卖人就付款、交房、过户条件和流程等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就签约后是否允许设立抵押权等情形设定制约条款。符合过户条件时,买受人应及时敦促出卖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一般情形下,出卖人出售房屋后不应再在该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否则或将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人也应做好抵押房屋审查,避免权利落空。债权人如与债务人约定在债务人名下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债权人除审查房屋权属情况外,还需审查房屋占有使用情况,避免债务人在已出售房屋设立抵押所带来的风险。如发现债务人转让抵押房屋损害抵押权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编辑:于佳霖
审核:姜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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