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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王俊伟语录1——是否格式条款要看实质,不能只看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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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痛点: 开发商提供的预售合同即使用了示范文本,也无法规避格式条款的无效风险,总在合同中设计陷阱坑害业主,但你设计的补充协议就是格式条款。 惯用套路: 形式上采用政府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实质上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合同核心条款予以根本改变,以达到迷惑购房者的目的。 法律分析: 示范文本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其中的条款是可以修改的。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提供的,很多条款是不允许修改变动的。 2.一旦认定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会存在被认定无效或者做出对开发商不利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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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商品房与宣传资料载明不符 法院:涉案房屋地下室功能定位视为要约 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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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刘阿姨为了方便以后和儿子儿媳一起居住,看中一套复式房屋,附赠带南、北采光天窗的地下室。看了样板房、广告宣传楼书并听销售介绍后,刘阿姨觉得刚好满足居住需求,决定购买该房屋。两年后收房时,刘阿姨却发现房屋地下室只有南采光天窗,没有北采光天窗,地下室内极暗。刘阿姨认为房产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遂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请求赔偿损失25万元。 刘阿姨认为,地下室是该楼盘的重要卖点,也是影响其购买该房屋的主要因素。房产公司销售房屋时,明确允诺:附赠地下室附带两扇南、北采光天窗,打造全明地下室。广告宣传楼书明确标注此户型赠送采光天窗地下室。样板房也展示了地下室带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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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7月份房产纠纷投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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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产证办理 来信日期: 2020-06-05 信件内容: 我是世茂福晟钱隆广场的业主,该项目于2020年4月20日交付,已晚于合同交房日期2个月。现恳请政府主持公道,敦促开发商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大产证的办理,及时配合提供业主们办理小产证所需要的购房发票,保证孩子们顺利转学、入学。 回复日期: 2020-06-11 公开日期: 2020-07-10 公开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处理情况: 周同志: 您通过人民来信反映住房大产证问题的信访件,已由相关部门转来我委,我委接件后十分重视,立即核实情况并协调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函告如下: 经了解,海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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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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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7]657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以及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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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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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冉 所谓小产权房的转让,就是将小产权房的“所有权”进行交易、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行为。近年来,“小产权房”凭借其独有的价格优势逐渐占据了某些特定的市场,但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属 “小产权房”是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建设的,因而其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小产权房”作为宅基地上的建筑住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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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具有购房资格仍签订协议导致无法履行 法院:购房政策对外公开应属明知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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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 冯女士与福邸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签订《购房协议》当日,冯女士向福邸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 ??? 后因冯女士当时在上海市累计缴纳社保时间仅54个月,不符合上海市购房条件规定,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福邸公司将房屋另售他人。冯女士遂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福邸公司退还10万元定金。 ??? 冯女士认为,福邸公司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现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福邸公司未尽提醒和审查义务,导致《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因此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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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遇到延期交房怎么办?上海即将收房的业主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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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受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房地产行业发展一度陷入停滞。如今,上海楼市正在“重启”中,绝对大多数售楼处都已恢复接待。 近日,上海市住建委也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统筹推进本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工地,应复尽复、能复尽复,推进全市建筑工地加快复工,市重大工程必须在3月底之前全面复工。 但是,房地产行业工地的全面复工还有待时日。对于翘首期盼交房的购房者来说,难免有很多的疑问和担心: “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 “疫情之下,到底会不会延期交房?” “如果因为疫情延期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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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非吸资金收购动迁房,涉嫌犯罪,房东积极自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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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年X月X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81.29平方米,转让价款共计255万元;签订书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150万元,剩余转让价款100万元,乙方应于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在符合过户条件后,甲方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第10.1条第(2)项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协议另约定了其他事项。 后经公安部分得知,公司实际控制人XXX以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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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交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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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 ? 为指导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的交付,现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交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3月27日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新建住宅交付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带来的影响,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客观认识疫情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和本市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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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到底是个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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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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