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王俊伟语录1——是否格式条款要看实质,不能只看名义
解决痛点: 开发商提供的预售合同即使用了示范文本,也无法规避格式条款的无效风险,总在合同中设计陷阱坑害业主,但你设计的补充协议就是格式条款。 惯用套路: 形式上采用政府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实质上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合同核心条款予以根本改变,以达到迷惑购房者的目的。 法律分析: 示范文本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其中的条款是可以修改的。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提供的,很多条款是不允许修改变动的。 2.一旦认定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会存在被认定无效或者做出对开发商不利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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