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老王专栏 相关文章

从当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看违约金调整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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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真正体现了契约自治,顾名思义,要充分尊重合同的约定,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但在本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渐渐感觉到这个条款正在被大肆滥用,导致违约方肆无忌惮,守约方无可奈何。 上海地区的房屋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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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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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本案中,买方未能提交材料证明个人的缴税情况符合上海市的限购政策,故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应予解除,合同的相应网上备案登记亦应予以注销。故XX公司关于合同解除、注销网签合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对买方关于合同继续履行、接受房款、办理过户、XX公司支付买方优惠金额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既已解除,XX公司理应返还已付房款600,901元,法院对此一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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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方案涉及房产纠纷,普遍面临超过20年时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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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首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系争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告现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其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发生效力。本案系争房屋自购买时起登记权利人即为被告,原告虽持有被告于1996年10月18日签名的字据,但此后长达二十年的时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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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容易出现的7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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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上海动迁房满三年才能过户的时间起算标准:1、业主的产证满3年(即小产证满3年)。2、动迁协议满3年且大产证(开发商的)满3年,即使小产证不满3年也可以上市交易。 很明显此类房产的交易周期远远长于普通的二手房交易,因此容易产生的风险就更多,实务中比较容易出现纠纷的一般涉及以下8个方面。 一、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于是很多人认为动迁安置房不能买卖,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上我国的《合同法》判断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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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房不能居住,帮你减少损失的4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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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1日,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发布文件《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商办土地出让明确若干重大新规。文件要求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项目,商业用地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 2017年5月17日下午,上海市住建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对商办类项目进行进一步整顿。其中规定,对已售未交付入住的项目,要按照商业办公房屋功能进行全面整改,由相关部门联合验收,不符合商业办公要求的,不得交付,不得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 上述政策的出台,可能会出现大批业主退房现象。退房直接原因就是本来购买用于居住的房产,可能不能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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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避开购房中可能出现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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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购费 1.关于购房客户与销售商之间签订的类似分销团购优惠申请书、团购协议、认购书、居间协议等文书的性质,应当属于居间服务的一种形式。与普通的居间服务比较,除了具有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功能之外,还把房屋团购作为一种促销方式,但最终的优惠方案或折扣幅度是由开发商决定的,团购组织者本身无定价权。 2.开发商、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不能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团购费。 3.第三方组织团购的公司收取团购费法律是不禁止的。 二、定金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该性质属预约合同,所涉定金是双方为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设立的担保,其性质属立约定金,即一旦出现一方有反悔不买(卖)或不按约前来签订合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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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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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标的相信很多人已经呵呵了。 为什么呢? 因为大家对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案例司空见惯。 这也是在提醒律师,接受委托之前就要做好预判。 最好的思路就是在起诉前把对方的财产和征信状况了解清楚。 如果有足够的财产,可以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以后执行的可能。 眼下,各种大数据异军突起,查询一个人或者一家公司的信息已经不是什么秘密。所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红利,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展开尽职调查应该作为诉讼的第一步。 这样才可以将执行不能的风险降到最低。 如果案件起诉之前或者起诉同时没有采取保全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定要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弥补之前的遗漏。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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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冷了,说好的农民工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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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月就是春节了,辛辛苦苦劳累一年,本应到手的工资迟迟不能兑现,包工头老李急的抓耳挠腮。 国家三令五申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还是有人顶风作案。 老李咨询过律师,律师给出的方案是层层追责:从老李开始顺藤摸瓜,一直追溯到工程的发包方(甲方),但他们的证据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补强才行。老李认为律师分析的很准确,但现在找到了甲方负责人,负责人承诺这几天给予协调处理。 老李还抱有一丝希望。 但事情确实很复杂。 最终出具欠条的人是老板A,而和上海xxxx建筑公司办理结算的是老板的亲戚小a。 出具欠条的时间马上要超过两年。 律师讲,按目前的证据材料起诉老板A没问题,但老板A不是上海本地人,上海法院不一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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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向律师咨询=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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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朋友圈又出现律师接受咨询,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收费有法律依据、养家糊口的技能、读法学院成本很大等等,事实的确如此。但这样的阐述,总会有些无可奈何的味道,换个角度或许更容易解释? 在眼下知识大爆炸时代,人们获取知识既方便又快捷,而且成本低廉,法律知识也是如此。但在浩瀚的知识海洋,找到和你的问题的匹配的答案应该不会容易,再找到准确解决你的问题的方案更是难上加难。 这些通过搜索获取的知识,往往太容易得到,是不会获得珍惜的。 而找寻的过程实际上已经耗费了你很大的精力,再加上对行业的一知半解,可能会干扰你的判断,于是,免费的反而成了最贵的。 我们每个人包括我们的客户,在自己的心里都有一个心理账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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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你就忍心这么逍遥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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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老赖,虽然法律上已经被宣布成为老赖,但现实生活中日子过得逍遥自在,堪称老赖中的老赖。 老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我们绝对不能小觑,有形的伤害:轻者导致债权人血本无归,重着家破人亡;无形的伤害:毫无诚信可言,直接击穿人类的道德底线。 法律的制裁,道德的谴责,对他已经毫无意义,因为这种老赖已经毫无底限可言。 那遇到这种老赖我们就毫无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这个时候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为什么老赖强压之下还会如此逍遥快活。 一句话:这种老赖将财产已经转移到他人名下。 知道了问题的症结,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解决顽疾。 老赖一般会借用直系亲属、高度信赖的朋友的身份,从事一些必须的社会交往活动。 其他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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