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律师办案感悟——巧用级别管辖,解决立案难题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份,一位台湾同胞找到老王律师,咨询一房产问题,情况是夫妻双方都是台湾居民,在上海有一套房产,产证上登记女方一人名字。现双方因感情出现问题,房产有被转移的风险。在没找到老王律师之前,男方已经去房产所在地的C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但法院一直未能受理。看了一下男方提供的起诉状,要求基本表达清楚,但重点强调双方感情出现矛盾,担心女方恶意转移财产,要求在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现有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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