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5月份,一位台湾同胞找到老王律师,咨询一房产问题,情况是夫妻双方都是台湾居民,在上海有一套房产,产证上登记女方一人名字。现双方因感情出现问题,房产有被转移的风险。在没找到老王律师之前,男方已经去房产所在地的C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但法院一直未能受理。看了一下男方提供的起诉状,要求基本表达清楚,但重点强调双方感情出现矛盾,担心女方恶意转移财产,要求在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现有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老王的建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男方诉状对于身份关系的过多描述,老王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1.抓住案件核心所有权确认,尽量淡化对于身份关系的描述,避免法院将案件管辖权认定为共同经常居住地(台湾)。
2.老王根据房产位置、面积估算价值会超过1000万元,建议先到上海第X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 ?3.考虑到当事人已经到房产所在地的区法院立案未受理,再次去立案成功的几率也不会太高,如果价值超过1000万元,首选中级法院。
案件进展:
一、明确诉讼请求:
- 判决确认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室的房产归A、B共同共有;
2.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A、B名下的过户手续;
3.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房产评估报告房价1100万元
根据目前法院的规定,涉港澳台案件1000万元-8亿都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三、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财产保全
将涉案房产查封,就可以阻却女方恶意转移财产的目的,也可以为后面的谈判积累一定的筹码。
四、中级法院直接立案
如果案件继续在区法院办理,可能还没有立案,即使对方没有转移财产,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中院立案,无疑解决了这一障碍,也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律师专业的法律技能。
办案感悟:
做律师要打破常规,多角度多方向考虑问题,这样即使再复杂、再疑难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所以,律师做时间久了,无论遇到什么案件都不能轻易放弃,因为“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房法网——王俊伟律师,专注于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未经本文作者同意,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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