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7]657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以及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6号)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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