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的房屋买卖合同全称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适用于上海地区房地产买卖的示范文本。
面对动辄三五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房产,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_____年___月之前,____________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签订技巧:
本条款是对于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的时间、权利转移日期、卖方的协助配合义务、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风险提示:
1.过户时间是卖方将房产转移登记到买方名下的时间,过户时间不单纯是日期的约定,而是对于交易中资金、贷款等核心内容充分衡量、判断之后而做出的理性决定,过早、过晚都可能影响交易的进行;
2.权利转移日期和前面的房屋转移占有有所区别;
3.卖方在办理过户登记中的协助、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包括资料提供、抵押注销等事项;
4.《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创设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买受人预期物权的实现。登记后,不动产的所有人违背预告登记所做的变更或者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就会无效,预告登记的目的就会实现。
老王建议:
? 1.过户登记时间一定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合同签订之后1-2个月,买方首付款支付,卖方抵押注销、其他过户障碍清除;
- 房屋权利转移时间严格讲应该在变更登记之日,但实务操作中存在时间差和交易中心流程时间无法准确确认,约定在申请之日简单便捷;
- 卖方过户的配合协助义务,督促卖方及时办理过户。因为此时,卖方一般尚未收到全部款项,如果买方要办理贷款,必须先要办理过户手续,为避免履行顺序出现争议,约定明确很有必要;
- 预告登记不是房产交易的前置程序,通常作为一项保险措施使用。对于在不动产协议涉及取得、转移、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请求权情形,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均可以采用该制度。
本文由上海房产律师王俊伟提示讲解,仅供探讨交流使用,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房法网——一个专做房地产案件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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