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1期: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为基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1/22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408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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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案外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书,对执行标的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导致两种不同生效法律文书之间产生冲突。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成为律师代理执行异议案件中的疑难杂症。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5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26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上述规定总结基本判断标准如下:

  1. 金钱债权执行情况下,先执行的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
  2. 非金钱债权执行情况下,两种权属法律文书产生冲突,应当进行再审或撤销之诉。

二、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

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不被法院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晚于法院冻结案涉股权的时间,且案外人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程序。

  • 查封前与查封后的区别

查封前与查封之后是区分是否能排除执行的关键时间节点。查封之后,案外人通过另行起诉对涉案标的物进行确权,不但违反执行管辖的规定,而且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一般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 一房二卖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在一房数卖情况下,如果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均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已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可排除未实际占有房屋买受人的申请执行。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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