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3期: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代理要点

Auth:lawyerwang       Date:2025/01/22       Cat:执行领域       Word:共1389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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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系房屋所有权结构中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与所有权相分离。只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利,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

基本居住权属于基本人权,强制执行唯一住房应以不侵犯基本居住权为底线,但基本居住权的核心在于住有所居,而非居有其屋。若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已有其他保障,或者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成本低于唯一住房大致的拍卖、变卖所得款时,理应准许继续执行唯一住房。若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成本高于大致的拍卖、变卖所得款时,应不予准许执行唯一住房。

一、法律依据: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

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申请执行人愿意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相应租金的,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自愿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卖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三、以扣除租金不够生活开支为由排除执行唯一住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扣除的租金系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用于租赁居住房屋的费用,并不是用于保障被执行人一家的日常生活开支。同时,至于是预留五年还是八年租金的问题,此属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范畴,不属于被执行人可异议的内容,故异议人以只扣除五年租金远远不够一家人生活开支而要求排除执行的主张,于法无据。

四、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需要举证证明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不能举证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执行案外人称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案外人于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应能够排除执行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五、执行权是国家的公权力,阻却执行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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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其实质是执行救济,以阻却执行为目的。同时,由于执行权是国家的公权力,阻却执行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否则会将这种权力架空,而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应当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其享有的权利性质作出认真的分析,以妥善地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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