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景:
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与中介和邦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出售的房屋座落于本市打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61.44平方米。2013年2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在中介处签订网签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XXXX元。签订过程中,原告发现前述房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系统中显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5.02平方米,与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符。
二、法律分析:
-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中就房屋转让价款仅约定了房屋总价,并未约定每平方米的单价,结合二手房买卖中房屋一般按套计价的交易惯例,应认定双方就系争房屋是采取按套定价的交易方式,双方在合同中也未约定有关房屋价格需以实际面积“多退少补”的条款,故无权要求就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房屋价款。
- 一方虽抗辩认为系争房屋建筑面积登记有误,导致其在签署合同时对面积发生重大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但鉴于系争房屋原权利人理应对系争房屋的相关情况有清楚的认识,况且系争房屋的面积误差仅占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约2.58%,并不会对房屋实际使用造成根本性变化,故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总结提示:
- 已知系争房屋存在65.02平方米和61.44平方米两个建筑面积,此时,无论买卖双方还是中介方均应先搁置合同的签订,弄清事情原委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后面的一系列程序,但作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即原告没有这样做,相反,其与被告还签订《补充协议》,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真实,不存在重大误解的事实。
- 在出现两个面积的情况下,作为房屋买受人同样负有弄清原委的义务,第三人作为专业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在面积存疑的情况下仍促成双方交易,显有过错,为彰显公平交易,该部分损失可根据造成该损失的责任程度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分担。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