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引发的执行异议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规则、裁判要点及典型案例等方面分析:
?一、法律规则与裁判原则
- 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的,子女未取得物权,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可被强制执行。
- 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但未过户前赠与关系未成立,子女仅享有要求父母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若父母未履行过户义务,子女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不能直接对抗债权人。
- 特殊情况下子女请求权的优先性
若满足以下条件,子女的请求权可能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时间顺序:离婚协议约定赠与的时间早于债权形成时间;
生活保障功能:房产用于子女基本居住需求,且无其他替代住房;
无恶意逃债行为:离婚协议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例如,网页4案例中,子女已实际居住且债权形成于离婚协议之后,法院支持排除执行)
二、司法裁判的争议焦点
- 能否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
否定观点:离婚协议仅为内部约定,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债权人)。
肯定观点:若赠与时间早于债权形成,且房产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的请求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
- 恶意规避债务的认定
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晚于债务形成,或存在转移财产嫌疑,法院通常认定赠与无效,支持强制执行。
例如,网页5案例中,父母在债务形成后通过离婚协议赠与房产,法院认为不排除执行。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倾向
- 支持排除执行的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且债权形成于协议之后,法院认为子女的请求权具有生活保障功能,优先于普通债权。
平阴法院(2024):离婚协议早于债务,子女实际居住且无其他住房,法院判决停止执行。
- 不支持排除执行的案例
淄博中院(2020):房产未过户且用途为商用,法院认定子女不享有排除执行权益。
槐荫法院(2023):债权形成于离婚协议之前,且房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法院支持拍卖。
四、实务建议
- 及时办理过户:离婚后应尽快完成房产过户登记,避免因未履行赠与义务导致执行风险。
- 保留证据: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过户,需保存离婚协议、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据,以主张生活保障功能。
- 防范恶意逃债:若债权形成前已约定赠与,需证明无逃避债务的故意,避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五、最新司法解释动态?
根据2025年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的财产,一方不得在权利转移前撤销。但该规定仅约束夫妻双方,仍需通过过户实现物权变动。
综上,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物权登记状态、赠与时间与债权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及房产的用途属性。子女能否排除执行需结合具体案情,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优先保护的必要性。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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