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外人虽享有共同部分的权益,但其不足以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的民事权益。作为案外人应当督促、协助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也就是说,此类纠纷能够排除执行是例外,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是原则。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至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若相对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冻扣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二、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不可以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未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执行程序直接认定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三、共同财产的约定时间早于执行依据债务,可以排除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对婚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
下房屋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作为案外人以双方约定该婚前财产归夫妻共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共同财产的约定发生在执行依据所涉债务形成之前的,可以排除执行。
四、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债务,可以排除执行。
案涉房产仍在被执行人名下,尚未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
被执行人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
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的,应予支持;
五、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起诉判决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可以排除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离婚协议,原配偶在该房产被查封前已通过诉讼、仲裁且已裁决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查封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配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房归其所有,请求排除执行,如果离婚协议签订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前的,可以参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不得对该房屋执行。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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