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遇到的问题。
之前有个案件,以侵权为由起诉,立案时法院不同意立案,并且要把案由改成合同纠纷才能立案。无奈之下,为了先立案,只能按要求修改诉讼请求。结果庭审时,审判法官不同意变更案由、也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侵权主张的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合同纠纷只能主张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变更案由可能会产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关系一旦改变,管辖法院、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都可能会发生变化,两个不同的案由结局注定不同。
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民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实际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在结案前法院有权依据法庭查明的法律关系变更民事案由。
三、结论
1.立案时尽量坚持自己的起诉意见,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修改案由、诉讼请求。
2.立案实行的是登记制,只对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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