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的问题。
最近代理的2个案件:
第1个是买卖合同纠纷,我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对方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但对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申请鉴定。
第2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方以合同约定甲醛超标可解除合同为由,起诉解除买卖合同,对方以甲醛不超标予以抗辩。
两个案件遇到的问题基本类似,庭审中经过法官当庭多次释明,对方当事人也不主动申请鉴定。但法官却劝说对方申请鉴定,并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当庭书写申请书。
二、先说我方观点、意见。
1.对方申请鉴定已超过举证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2.对于是否申请鉴定,法院释明即可,对方不申请鉴定,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应当劝说申请。
3.硬要对方申请鉴定,无疑打乱诉讼平衡,增加我方败诉的风险。
三、让对方申请鉴定的目的:规避以职权启动鉴定的法律规定。
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仅限于涉及《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情形。如果不是本条规定的情况,法院就不能依职权启动鉴定,而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处理。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就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四、结论
当事人未主动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法院如果认为需要鉴定,在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因此,在不符合第96条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不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于是,多次劝说当事人申请鉴定,就完美避开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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