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被告人蒋HY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二、案情介绍:
2015年至2018年1月,从事房产中介的被告人蒋HY在明知上海市相关房产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等材料,通过国有事业单位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郭JS、施XQ、顾Q、瞿XF、蒋HX、金Y(均另处)等人,为不符合本市购房政策人员所购房产违规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并先后多次给予郭JS、施XQ、顾Q、瞿XF、蒋HX、金Y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另给予瞿XF价值5万余元的“卡地亚”牌手表1块。
三、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HY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经查,被告人蒋HY系于2018年2月24日潜逃至南京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其以“记不清”等为由,未向司法机关交待行贿的金额、次数等主要事实,在监察机关立案及掌握其行贿罪行后才予以供认。故蒋HY没有自动投案,也不具有交待行贿行为的主动性。辩护人关于蒋HY系自首或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辩护观点,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HY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蒋HY行贿的手段、资金来源、后果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HY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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