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老赖,虽然法律上已经被宣布成为老赖,但现实生活中日子过得逍遥自在,堪称老赖中的老赖。
老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我们绝对不能小觑,有形的伤害:轻者导致债权人血本无归,重着家破人亡;无形的伤害:毫无诚信可言,直接击穿人类的道德底线。
法律的制裁,道德的谴责,对他已经毫无意义,因为这种老赖已经毫无底限可言。
那遇到这种老赖我们就毫无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这个时候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为什么老赖强压之下还会如此逍遥快活。
一句话:这种老赖将财产已经转移到他人名下。
知道了问题的症结,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解决顽疾。
老赖一般会借用直系亲属、高度信赖的朋友的身份,从事一些必须的社会交往活动。
其他人的身份老赖使用的机会很少,因为老赖到了这个地步也只有真正的亲人、朋友才会无私的帮助他。
我们要做的就是多跑跑、多转转,多渠道的收集一些老赖日常消费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顺藤摸瓜,找到借用人的线索,提交给执行法官。
当然,我们只是提供下基本的处理思路,具体操作还是要靠你自己。
收集的证据如果已经足够全面,而老赖还是拒不履行义务。
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个时候可以登场了。
以前这种案件真正按犯罪处理的数量确实很少,但现在这个犯罪受害人完全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
老赖的生存空间只会越来越小,最终要么偿还债务,要么彻底被社会淘汰,严重者就会走进牢房。
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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