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上海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颜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贸易公司申请执行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案外人协助交付民用航空器执行案
案例四?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舒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案
案例五? 上海市虹口某中心小学申请执行金某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案例六? 梅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浙江某进口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灶金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毛某申请执行符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九? 胜华公司申请执行宏邦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十 ?杭州某网络技术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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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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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
颜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中院)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7日,上海某信托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颜某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及其附件。协议约定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应向上海某信托公司履行19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债务,颜某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14年12月4日,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尚有8000万元债务未予清偿。2015年5月6日,上海某信托公司与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投资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未清偿债权及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上海某投资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多次催讨不得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起诉。经审理,一中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应向上海某投资公司支付8000万元及逾期利息,颜某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2月15日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颜某上诉至市高院,市高院维持了原判;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本案兼具当事人社会关系网络复杂、刑事与民事法律问题混融、财产处置的艰巨性与曲折性等特点。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以最高院指令黑龙江省高院对颜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进行再审及本案处于再审为由,消极配合执行工作。二是司法评估过程曲折。执行法官先后四次亲赴被执行人房产所在地哈尔滨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材料。在被执行人的消极配合下无法调取。之后,一中院又积极委托哈尔滨市中院调取相关地产信息,同样无法进行调取。三是执行和解达成难。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关于债务总额、履行期限、附随义务等长久未达成共识,双方坚持己方立场不愿轻易让步。
一中院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衡平双方利益,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是构建财产查扣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财产查控及时、到位。通过线上网络查控与线下财产线索提供,执行法官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股权、前往哈尔滨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对其形成震慑。二是鉴别要件事实,驳回不当请求。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请求中止执行,试图阻碍执行程序的正常进展。执行法官对相关案件情况点滴归拢、爬梳鉴别后向两被执行人释明中止执行的构成要件,从实体与程序的角度回应了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驳回了其不当请求。三是强力威慑施压,推进评估拍卖。涉案房地产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评估工作因缺乏材料一度停滞。为此执行法官果断采取限高措施,并严正要求相关机构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依法处罚。随后哈尔滨某投资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外出乘机遇阻,迫于压力转而配合法院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得以顺利完成。四是衡平利益风险,力促和解事毕。评估敲定后,执行法官适时向双方说明本案所涉房产有221套,直接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会减损其价值、延长申请执行人受偿期限,并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内藏潜在的法律风险。执行法官平衡双方利益,不断穿插迂回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在渐进式反馈与调整中,经过三轮谈话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到庭确认1.3亿多元的债务履行完毕,并向一中院申请解除查封,一中院依法迅速对剩余涉案房产解封。至此,本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顺利执结。
二、法官说法
本案是精准识别被执行人的应对策略,巧用惩戒措施化解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解构“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财产难动”,继而促成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典型案件。厘清作为执行依据的主债权债务基础构成要件是双方配合执行工作的定心丸,适度的执行威慑是推动执行进展的加速器。义务人的道德风险是较难预测并控制的,只有将实体、程序中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才能倒逼道德风险清零。执行过程中贯彻“生道执行”“和谐执行”的原则,因时、因地、适机在具体化的语境中推进执行和解、寻求重叠共识,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解决执行难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供稿人:潘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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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贸易公司申请执行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中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告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审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沪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确认钢铁公司应向贸易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4799943.58元及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钢铁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贸易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评估拍卖钢铁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某镇厂区内的炼钢、炼铁等设备。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沪02执837号,案件标的达1.28亿余元。执行中,二中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钢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然而钢铁公司仍拒不履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其名下除了之前被诉讼保全的钢铁厂涉案机器设备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一家名副其实的“五无”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无债券。而且执行法官屡次联系钢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果,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定代表人玩“失踪”,现场调查遭“拦截”。执行法官决定通过实地走访查看能否拍卖涉案机器设备在到达钢铁公司所在地河北后,再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对方仍拒接。准备直接查封涉案机器设备时,未料对方保安态度强硬,对法官执行公务的要求拒不配合,且严守厂房大门。二是涉案设备如何处置,查封变现陷入两难。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仅有的生产机器设备都是炼钢炼铁的高炉,如果直接查封拍卖,势必要关停熄火,届时这些设备就宛如废铜烂铁,拍卖的价值根本无法抵偿高达1亿多元的债务。而且,这些设备很难处置变现,变现不当不仅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钢铁企业几千员工的生计也会受到影响。三是涉案标的额巨大,事关国有企业员工生计。本案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系一家国有企业,因与被执行人买卖交易遭对方拖欠巨额欠款,经过诉讼取得胜诉判决后仍未获对方主动清偿。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仅有的涉案机器设备陷入处置难题,又缺乏其它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法院施压下仍无还款意愿,欠款利息却在不断增长,案件能否顺利执结到位,事关申请执行人员工切身利益的维护。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采取多种惩戒手段,不断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通过将钢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进一步增强执行威慑力。二是另辟蹊径出妙招,找到产能指标突破口。通过在网上搜索钢铁公司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以及钢铁行业的相关动态并进行仔细研读,最终在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中,执行法官发现这家钢铁厂拥有高炉炼铁设备580X1产能指标62万吨及高炉炼铁设备1080X1产能指标91万吨。产能指标,是国家出于环保考虑每年为产能行业分配一定的生产产品的数量,这对钢铁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并且可以进行交易。三是巧抓被执行人痛点,迫使被执行人迅速和解。在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并了解了外省市法院的相关做法后,执行法官认为,产能指标是钢铁企业重要的财产性权益,可以进行查封拍卖。2017年12月19日,执行法官向河北省迁安市发展改革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钢铁公司名下的高炉炼铁设备580X1产能指标62万吨及高炉炼铁设备1080X1产能指标91万吨,并准备进行评估拍卖。当钢铁公司得知评估公司即将拍卖其产能指标后,立刻联系了执行法院表示要主动归还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执行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签字,并缴清相关的执行费。至此,这起执行案件全额执结完毕。
二、法官说法
本案执行的突破口在于找到被执行人的痛点,施加压力,督促其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采取的冻结被执行人产能指标这一创新执行举措,对案件顺利执结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产能指标作为钢铁企业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益是可以进行查封和评估拍卖的,一旦法院对其产能指标采取措施,可谓是捏住了被执行人的“七寸”,将对其产生极大的威慑效果。从刚接手此案时的屡屡碰壁,到冻结产能指标后的情况大转,此案的顺利执结印证了这一创新执行举措的良好效果。
供稿人:许力婷
案例三:
案外人协助交付民用航空器执行案
(静安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船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闸北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航空公司应限期向船舶公司支付借用物资折价款,若逾期未履行,船舶公司可以与航空公司协议,处置航空公司作为抵押物的、其所有的注册号为B-9**7、B-9**8的两架飞机。
因航空公司未履行义务,船舶公司向原闸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闸北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闸执字第1652号。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航空公司与案外人海南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就涉案的两架飞机签订过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经上海市普陀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确定继续履行,两架飞机均由海南公司实际运营使用。因海南公司已向原闸北法院承诺配合执行,故原闸北法院裁定同意海南公司对上述两架飞机正常使用。执行中对上述两架飞机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后船舶公司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解除了海南公司与航空公司关于上述两架飞机的融资租赁合同。之后船舶公司同意依法接受此两架飞机以抵债,原闸北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两架飞机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承受人船舶公司所有。后案外人海南公司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要求现所有权人船舶公司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静安法院驳回了海南公司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由于海南公司始终没有向船舶公司转交飞机,船舶公司于2017年5月向静安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静安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沪0106执恢278号。受理后向海南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持有的上述两架飞机转交船舶公司。然而通知发出后,海南公司仍拒不协助转交义务。执行工作遭遇重重障碍。执行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抵押物变现查找难。执行中对于动产的变现,一般是以对动产进行查封扣押为要件。但由于航空器的特殊性,无法确定定位其具体位置。二是案外人占有标的物,如何强制其进行交付存在困难。两架飞机均由案外人海南公司实际运营使用,在案外人拒绝协助配合交付的情况下,即使对飞机进行查封,也难以实际扣押和执行。三是交付方式确定和协助履行义务界定难。即使案外人海南公司同意配合履行义务,但如何确定交付地点、交付方式,才能保证船舶公司充分行使所有权。且飞机为特殊动产,在移交的时候,是否还需要同时移交相关资料,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在执行中加以确定。
面对以上难点,执行法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坚决依法执行,打击案外人拒执行为。静安法院执行局没有简单地要求禁飞或者采取扣押涉案飞机的执行方式,而是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案外人拒不协助转交飞机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限期缴纳,并拟进一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二是及时把握机遇,进行充分沟通。面对法院严格执行的态势,案外人的态度有所松动。静安法院执行局抓住案外人转变态度愿意配合法院执行的有利时机,积极牵头协调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机场运营单位等相关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并于2018年7月2日奔赴涉案飞机停放地海南儋州现场查看飞机适航情况及推进执行工作。三是多方走访,进行讨论研判,确定交付中相关细节标准。静安法院经积极走访相关单位、多次调研反复研究,确定了涉案飞机的配套航材、备件、文件等必备品的范围,在飞机交付时要求案外人一并移交;并且明确了案外人协助执行涉案飞机转场的义务范畴应包括其出面向当地民航主管部门申请飞行许可、办妥飞行手续、配足航材燃油等若干内容。最终案外人配合协助转交涉案的两架飞机及相关的附随材料,并配合办理涉案两架飞机的转交手续,将涉案飞机飞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机场。
二、法官说法
静安法院通过多次调研、充分论证和积极谋划,妥善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在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圆满执结了本案。本案对于民用航空器的执行过程颇具制度的创新性,为今后执行此类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和参考的范式。在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本案破除万难,坚决执行,彰显了强大的执行威力,体现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韧性。
供稿人:韩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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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舒某等
公证债权文书案
(普陀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07年7月8日,被执行人舒某、沈某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舒某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70万元用于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3弄某房屋,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07年7月12日起至2037年7月12日止,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经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自2016年9月21日起,被执行人舒某逾期支付当期利息,并且被执行人名下、作为本次借款抵押物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3弄某房屋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约向被执行人舒某发出要求提前清偿全部已发放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用的律师函。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2017年1月19日,该公证处依法出具(2016)沪普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据此,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普陀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财产类执行案件,执行难点集中于房产处置过程中的房屋清退、房屋拍卖款项分配两个方面。针对上述难点,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普陀法院在处置上述房产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沈某实际居住于该房屋内,其以年老体弱多病、暂无他处搬运家具为由要求暂缓半年搬离。延缓搬离房屋将极大影响后续的评估、拍卖工作。为了尽快处置房产,经执行法官三次上门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一方面责令、督促被执行人舒某(沈某之子)尽快解决家具搬迁处所的问题;同时告知其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将逐日计算的不利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考虑到沈某欲回香港治疗疾病,暂不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最终,被执行人主动搬离该房屋,使得评估拍卖得以顺利进行。经评估机构估值,该房屋的时值为1079.9万元,经两次拍卖最终以888万元的价格成交,为清偿涉案债务提供了保障。
本案中,房产拍卖款项的分配难度非常大,一方面房屋有抵押,还有多轮查封,另一方面房屋的两个共同共有产权人各自都有数个债权人参与分配且各自占房产份额不明确。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并清偿抵押权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人民币1701228.40元后,尚余可分配款人民币6951664.60元。考虑到涉案房产系舒某、沈某两名被执行人共同共有,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大多为舒某个人的债权人, 沈某因患病已经回香港治疗。故执行法官向所有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释明,在目前未明确两被执行人各自剩余房款份额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如欲进一步推进本案的财产分配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二是协商确定两被执行人的房款份额。执行法官从时间、效率、购房资金来源、诉讼成本等方面对上述两种途径进行客观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皆选择第二种方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两名被执行人首先就剩余房款各占50%的分配比例达成共识。后该分配比例经所有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权衡利弊,充分协商后同意。这为普陀法院对剩余房款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此外,被执行人债务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万元,共计16位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涉及商请分配法院有6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多种多样,利益交织纷繁复杂。普陀法院在主持财产分配的过程中,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逐批次同债权人进行谈话,先后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向所有债权人释明此次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统一以本金及诉讼费为基础制定参与分配方案,尽可能将分配方案做细,最大限度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参与分配方案获得16位债权人一致同意,并于2018年7月3日在该方案上签字确认,共计向16名债权人发放分配款人民币6951664.60元,优先债权金额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金额的清偿率为15%。
二、法官说法
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在清场难、析产繁、债务多的情况下,公平、高效的实现债权人权益。本案执行法官的工作模式可以归纳为四个“一些”:在执行工作的准备时间及精力上多投入一些,在执行思路上多开阔一些,在寻找执行阻力的根源上多精准一些,在化解矛盾的方法上多考虑一些。这种工作模式为其他法官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诠释了执行法官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耐心细致,尽心尽力将工作做细,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程度让债权人的利益兑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供稿人:徐昀、唐良源
案例五:
上海市虹口区某中心小学申请执行
金某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虹口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市虹口区某中心小学与被告金某、袁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判令金某、袁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携其物品迁出系争房屋。一审判决后,金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后,因金某、袁某未履行,上海市虹口区某中心小学申请强制执行。
虹口法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案号为(2016)沪0109执2859号。执行中,虹口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袁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人携物品迁出系争房屋,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考虑到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本市无其他住所,故虹口法院以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沪0109执恢870号。恢复执行期间,两被执行人曾情绪激烈。为此,虹口法院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平复情绪。同时,又要求申请执行人为两被执行人安排好临时安置住所。后经上海市虹口区政法委(以下简称区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专题会议综合评估,认为执行条件成熟,虹口法院遂开展强制执行行动。当天,20余名执行干警冒雨奔赴执行现场,相关协助单位均按时到位。因释明到位,两被执行人已情绪稳定,表示愿意搬离。然后,执行干警分组,有的负责物品清点、打包,有的负责制作清单、有的负责搬运工作,区公证处、特邀监督员全程公证、监督。经3个多小时的现场执行,物品搬空。申请执行人确认房屋交付,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一是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所,腾退后无处可住。两被执行人的户籍均在浙江省,在本市无其他住所。而两人养老金少、生活困难,强制腾退后无钱租住他处。二是被执行人年事高,执行中可能突发身体状况。两被执行人均已年过七十,且患有疾病。因此,虹口法院必须考虑周全,制定各项应对措施,确保被执行人不发生意外状况。三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处理不慎易引发矛盾激化。被执行人因对判决不满,故拒绝履行迁出义务,且情绪激烈。但考虑到校园安全及系争房屋为违章建筑的区域整治,虹口法院必须坚决执行。对此,虹口法院积极上门释法明理,通过多次沟通,缓解了矛盾。
执行过程中,虹口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领导重视明方向,评估风险定预案。此案备受区政法委、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等部门重视。为此,区政法委会同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局)、川北街道等相关部门专题研判,分析难点、制定对策、安排步骤,并对执行前、中、后的工作做整体部署,确保执行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与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政法委、街道做好相关对接工作,确保两被执行人的安置问题。二是周密部署保清退,善意执行促公正。为避免强制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出现过激反应,虹口法院多次与两人谈话,明理释法。执行过程中,虹口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区政法委领导指示精神,分管副院长作为连线指挥,执行局副局长作为现场总指挥,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和现场矛盾化解工作。正因为方案得当、工作到位,两被执行人情绪平稳。案件成功执结,还学生一个安全的校园。三是联动机制成合力,通力协作破难题。虹口法院充分发挥区域执行联动的作用,会同申请执行人及所在街道、区公安局、区公证处、特保、医疗等单位共计30余人协助开展强制执行,特邀监督员全程监督本次执行。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既分工明确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了执行联动的保障功效,共同保证现场执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法官说法
因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所,故虹口法院曾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恢复执行过程中,为了维护校园安全,虹口法院对两被执行人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实施强制腾退行动。执行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充分发挥区域联动的作用,保证了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此案的执结是执行措施与执行力度巧妙结合的典范,是善意执行、和谐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最终执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校园安全、解决了区教育局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供稿人:刘宁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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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奉贤法院)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梅某等系上述两公司员工,上述两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梅某等47名员工分别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和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上述两公司应向梅某等47名工人共计支付工资款121万余元。因上述两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及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梅某等47名工人于2018年7月份向奉贤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帮助讨回血汗钱。奉贤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金额共121万余元。
本案的执行难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两公司经营不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后发现,两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雪上加霜的是,两公司债务缠身,除拖欠工人工资款外,还拖欠厂房租金,房东强烈要求清偿租金;二是工人普遍情绪激动,未拿到工资款,多次集体聚集到政府部门讨薪,面对工人的迫切要求,如何加快执行进度,如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设备变卖款已被其他法院执行,工人工资款面临无钱可供执行的局面。在奉贤法院和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期间,上述两公司的设备共变卖得款102.6万元,产品、半成品的货物变卖得款22.27万余元。但是当工人们向法院申请执行时,102.6万元的款项已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扣划。考虑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涉及民生问题,奉贤法院向嘉定法院发函商请将上述款项转回,在区政法委等多方协调之下,嘉定法院终于将上述设备变卖款全部转入奉贤法院。
该案中破解“执行难”主要措施体现在:一是增设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在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夏日决胜”大会战中,奉贤法院执行局增加涉民生案件绿色执行通道,专门安排恢复执行组负责涉民生类案件集中执行,切实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加大重点案件办理力度和效率。在案件调解期间,多方协调保证工人工资款的优先受偿。二是发挥主导作用,加速执行款的筹措速度。两公司设备、产品、半成品在青村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协调和工人代表等多方共同参与下,成功迅速变卖得款,较之法院拍卖更为快捷。三是依托联动机制,保障案款执行到位。涉案公司设备共变卖得款102.6万元,在工人申请执行时该款项已被嘉定法院依法扣划。奉贤法院及时发函商请,与嘉定法院沟通案件执行情况。经过区委政法委、青村镇政府和奉贤法院的共同努力,嘉定法院将上述款项转至奉贤法院账户。再计入奉贤法院前期司法拍卖上述两家公司相关货物所得款项,工资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二、法官说法
该案属涉民生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程序到位,措施得当,充分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人:赵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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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上海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颜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贸易公司申请执行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案外人协助交付民用航空器执行案 案例四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舒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案 案例五 上海市虹口某中心小学申请执行金某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案例六 梅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浙江某进口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灶金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毛某申请执行符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九 胜华公司申请执行宏邦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十 杭州某网络技术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例一
上海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 颜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中院)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7日,上海某信托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颜某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及其附件。协议约定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应向上海某信托公司履行19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债务,颜某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14年12月4日,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尚有8000万元债务未予清偿。2015年5月6日,上海某信托公司与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投资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未清偿债权及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上海某投资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多次催讨不得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起诉。经审理,一中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应向上海某投资公司支付8000万元及逾期利息,颜某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2月15日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颜某上诉至市高院,市高院维持了原判;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本案兼具当事人社会关系网络复杂、刑事与民事法律问题混融、财产处置的艰巨性与曲折性等特点。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以最高院指令黑龙江省高院对颜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进行再审及本案处于再审为由,消极配合执行工作。二是司法评估过程曲折。执行法官先后四次亲赴被执行人房产所在地哈尔滨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材料。在被执行人的消极配合下无法调取。之后,一中院又积极委托哈尔滨市中院调取相关地产信息,同样无法进行调取。三是执行和解达成难。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关于债务总额、履行期限、附随义务等长久未达成共识,双方坚持己方立场不愿轻易让步。 一中院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衡平双方利益,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是构建财产查扣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财产查控及时、到位。通过线上网络查控与线下财产线索提供,执行法官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股权、前往哈尔滨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哈尔滨某投资置业公司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对其形成震慑。二是鉴别要件事实,驳回不当请求。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请求中止执行,试图阻碍执行程序的正常进展。执行法官对相关案件情况点滴归拢、爬梳鉴别后向两被执行人释明中止执行的构成要件,从实体与程序的角度回应了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驳回了其不当请求。三是强力威慑施压,推进评估拍卖。涉案房地产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评估工作因缺乏材料一度停滞。为此执行法官果断采取限高措施,并严正要求相关机构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依法处罚。随后哈尔滨某投资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外出乘机遇阻,迫于压力转而配合法院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得以顺利完成。四是衡平利益风险,力促和解事毕。评估敲定后,执行法官适时向双方说明本案所涉房产有221套,直接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会减损其价值、延长申请执行人受偿期限,并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内藏潜在的法律风险。执行法官平衡双方利益,不断穿插迂回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在渐进式反馈与调整中,经过三轮谈话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到庭确认1.3亿多元的债务履行完毕,并向一中院申请解除查封,一中院依法迅速对剩余涉案房产解封。至此,本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顺利执结。 二、法官说法 本案是精准识别被执行人的应对策略,巧用惩戒措施化解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解构“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财产难动”,继而促成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典型案件。厘清作为执行依据的主债权债务基础构成要件是双方配合执行工作的定心丸,适度的执行威慑是推动执行进展的加速器。义务人的道德风险是较难预测并控制的,只有将实体、程序中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才能倒逼道德风险清零。执行过程中贯彻“生道执行”“和谐执行”的原则,因时、因地、适机在具体化的语境中推进执行和解、寻求重叠共识,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解决执行难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供稿人:潘杰二
案例二 贸易公司申请执行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中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告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审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沪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确认钢铁公司应向贸易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4799943.58元及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钢铁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贸易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评估拍卖钢铁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某镇厂区内的炼钢、炼铁等设备。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沪02执837号,案件标的达1.28亿余元。执行中,二中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钢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然而钢铁公司仍拒不履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其名下除了之前被诉讼保全的钢铁厂涉案机器设备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一家名副其实的“五无”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无债券。而且执行法官屡次联系钢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果,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定代表人玩“失踪”,现场调查遭“拦截”。执行法官决定通过实地走访查看能否拍卖涉案机器设备在到达钢铁公司所在地河北后,再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对方仍拒接。准备直接查封涉案机器设备时,未料对方保安态度强硬,对法官执行公务的要求拒不配合,且严守厂房大门。二是涉案设备如何处置,查封变现陷入两难。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仅有的生产机器设备都是炼钢炼铁的高炉,如果直接查封拍卖,势必要关停熄火,届时这些设备就宛如废铜烂铁,拍卖的价值根本无法抵偿高达1亿多元的债务。而且,这些设备很难处置变现,变现不当不仅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钢铁企业几千员工的生计也会受到影响。三是涉案标的额巨大,事关国有企业员工生计。本案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系一家国有企业,因与被执行人买卖交易遭对方拖欠巨额欠款,经过诉讼取得胜诉判决后仍未获对方主动清偿。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仅有的涉案机器设备陷入处置难题,又缺乏其它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法院施压下仍无还款意愿,欠款利息却在不断增长,案件能否顺利执结到位,事关申请执行人员工切身利益的维护。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采取多种惩戒手段,不断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通过将钢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进一步增强执行威慑力。二是另辟蹊径出妙招,找到产能指标突破口。通过在网上搜索钢铁公司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以及钢铁行业的相关动态并进行仔细研读,最终在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中,执行法官发现这家钢铁厂拥有高炉炼铁设备580X1产能指标62万吨及高炉炼铁设备1080X1产能指标91万吨。产能指标,是国家出于环保考虑每年为产能行业分配一定的生产产品的数量,这对钢铁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并且可以进行交易。三是巧抓被执行人痛点,迫使被执行人迅速和解。在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并了解了外省市法院的相关做法后,执行法官认为,产能指标是钢铁企业重要的财产性权益,可以进行查封拍卖。2017年12月19日,执行法官向河北省迁安市发展改革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钢铁公司名下的高炉炼铁设备580X1产能指标62万吨及高炉炼铁设备1080X1产能指标91万吨,并准备进行评估拍卖。当钢铁公司得知评估公司即将拍卖其产能指标后,立刻联系了执行法院表示要主动归还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执行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签字,并缴清相关的执行费。至此,这起执行案件全额执结完毕。 二、法官说法 本案执行的突破口在于找到被执行人的痛点,施加压力,督促其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采取的冻结被执行人产能指标这一创新执行举措,对案件顺利执结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产能指标作为钢铁企业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益是可以进行查封和评估拍卖的,一旦法院对其产能指标采取措施,可谓是捏住了被执行人的“七寸”,将对其产生极大的威慑效果。从刚接手此案时的屡屡碰壁,到冻结产能指标后的情况大转,此案的顺利执结印证了这一创新执行举措的良好效果。 供稿人:许力婷 案例三: 案外人协助交付民用航空器执行案 (静安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船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闸北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航空公司应限期向船舶公司支付借用物资折价款,若逾期未履行,船舶公司可以与航空公司协议,处置航空公司作为抵押物的、其所有的注册号为B-9**7、B-9**8的两架飞机。 因航空公司未履行义务,船舶公司向原闸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闸北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闸执字第1652号。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航空公司与案外人海南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就涉案的两架飞机签订过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经上海市普陀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确定继续履行,两架飞机均由海南公司实际运营使用。因海南公司已向原闸北法院承诺配合执行,故原闸北法院裁定同意海南公司对上述两架飞机正常使用。执行中对上述两架飞机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后船舶公司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解除了海南公司与航空公司关于上述两架飞机的融资租赁合同。之后船舶公司同意依法接受此两架飞机以抵债,原闸北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两架飞机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承受人船舶公司所有。后案外人海南公司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要求现所有权人船舶公司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静安法院驳回了海南公司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由于海南公司始终没有向船舶公司转交飞机,船舶公司于2017年5月向静安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静安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沪0106执恢278号。受理后向海南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持有的上述两架飞机转交船舶公司。然而通知发出后,海南公司仍拒不协助转交义务。执行工作遭遇重重障碍。执行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抵押物变现查找难。执行中对于动产的变现,一般是以对动产进行查封扣押为要件。但由于航空器的特殊性,无法确定定位其具体位置。二是案外人占有标的物,如何强制其进行交付存在困难。两架飞机均由案外人海南公司实际运营使用,在案外人拒绝协助配合交付的情况下,即使对飞机进行查封,也难以实际扣押和执行。三是交付方式确定和协助履行义务界定难。即使案外人海南公司同意配合履行义务,但如何确定交付地点、交付方式,才能保证船舶公司充分行使所有权。且飞机为特殊动产,在移交的时候,是否还需要同时移交相关资料,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在执行中加以确定。 面对以上难点,执行法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坚决依法执行,打击案外人拒执行为。静安法院执行局没有简单地要求禁飞或者采取扣押涉案飞机的执行方式,而是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案外人拒不协助转交飞机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限期缴纳,并拟进一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二是及时把握机遇,进行充分沟通。面对法院严格执行的态势,案外人的态度有所松动。静安法院执行局抓住案外人转变态度愿意配合法院执行的有利时机,积极牵头协调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机场运营单位等相关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并于2018年7月2日奔赴涉案飞机停放地海南儋州现场查看飞机适航情况及推进执行工作。三是多方走访,进行讨论研判,确定交付中相关细节标准。静安法院经积极走访相关单位、多次调研反复研究,确定了涉案飞机的配套航材、备件、文件等必备品的范围,在飞机交付时要求案外人一并移交;并且明确了案外人协助执行涉案飞机转场的义务范畴应包括其出面向当地民航主管部门申请飞行许可、办妥飞行手续、配足航材燃油等若干内容。最终案外人配合协助转交涉案的两架飞机及相关的附随材料,并配合办理涉案两架飞机的转交手续,将涉案飞机飞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机场。 二、法官说法 静安法院通过多次调研、充分论证和积极谋划,妥善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在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圆满执结了本案。本案对于民用航空器的执行过程颇具制度的创新性,为今后执行此类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和参考的范式。在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本案破除万难,坚决执行,彰显了强大的执行威力,体现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韧性。 供稿人:韩雨奇
案例四: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舒某等 公证债权文书案 (普陀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07年7月8日,被执行人舒某、沈某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舒某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70万元用于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3弄某房屋,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07年7月12日起至2037年7月12日止,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经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自2016年9月21日起,被执行人舒某逾期支付当期利息,并且被执行人名下、作为本次借款抵押物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3弄某房屋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约向被执行人舒某发出要求提前清偿全部已发放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用的律师函。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2017年1月19日,该公证处依法出具(2016)沪普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据此,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普陀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财产类执行案件,执行难点集中于房产处置过程中的房屋清退、房屋拍卖款项分配两个方面。针对上述难点,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普陀法院在处置上述房产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沈某实际居住于该房屋内,其以年老体弱多病、暂无他处搬运家具为由要求暂缓半年搬离。延缓搬离房屋将极大影响后续的评估、拍卖工作。为了尽快处置房产,经执行法官三次上门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一方面责令、督促被执行人舒某(沈某之子)尽快解决家具搬迁处所的问题;同时告知其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将逐日计算的不利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考虑到沈某欲回香港治疗疾病,暂不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最终,被执行人主动搬离该房屋,使得评估拍卖得以顺利进行。经评估机构估值,该房屋的时值为1079.9万元,经两次拍卖最终以888万元的价格成交,为清偿涉案债务提供了保障。 本案中,房产拍卖款项的分配难度非常大,一方面房屋有抵押,还有多轮查封,另一方面房屋的两个共同共有产权人各自都有数个债权人参与分配且各自占房产份额不明确。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并清偿抵押权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人民币1701228.40元后,尚余可分配款人民币6951664.60元。考虑到涉案房产系舒某、沈某两名被执行人共同共有,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大多为舒某个人的债权人, 沈某因患病已经回香港治疗。故执行法官向所有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释明,在目前未明确两被执行人各自剩余房款份额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如欲进一步推进本案的财产分配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二是协商确定两被执行人的房款份额。执行法官从时间、效率、购房资金来源、诉讼成本等方面对上述两种途径进行客观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皆选择第二种方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两名被执行人首先就剩余房款各占50%的分配比例达成共识。后该分配比例经所有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权衡利弊,充分协商后同意。这为普陀法院对剩余房款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此外,被执行人债务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万元,共计16位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涉及商请分配法院有6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多种多样,利益交织纷繁复杂。普陀法院在主持财产分配的过程中,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逐批次同债权人进行谈话,先后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向所有债权人释明此次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统一以本金及诉讼费为基础制定参与分配方案,尽可能将分配方案做细,最大限度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参与分配方案获得16位债权人一致同意,并于2018年7月3日在该方案上签字确认,共计向16名债权人发放分配款人民币6951664.60元,优先债权金额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金额的清偿率为15%。 二、法官说法 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在清场难、析产繁、债务多的情况下,公平、高效的实现债权人权益。本案执行法官的工作模式可以归纳为四个“一些”:在执行工作的准备时间及精力上多投入一些,在执行思路上多开阔一些,在寻找执行阻力的根源上多精准一些,在化解矛盾的方法上多考虑一些。这种工作模式为其他法官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诠释了执行法官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耐心细致,尽心尽力将工作做细,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程度让债权人的利益兑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供稿人:徐昀、唐良源
案例五:
上海市虹口区某中心小学申请执行 金某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虹口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市虹口区某中心小学与被告金某、袁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判令金某、袁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携其物品迁出系争房屋。一审判决后,金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后,因金某、袁某未履行,上海市虹口区某中心小学申请强制执行。 虹口法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案号为(2016)沪0109执2859号。执行中,虹口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袁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人携物品迁出系争房屋,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考虑到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本市无其他住所,故虹口法院以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由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沪0109执恢870号。恢复执行期间,两被执行人曾情绪激烈。为此,虹口法院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平复情绪。同时,又要求申请执行人为两被执行人安排好临时安置住所。后经上海市虹口区政法委(以下简称区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专题会议综合评估,认为执行条件成熟,虹口法院遂开展强制执行行动。当天,20余名执行干警冒雨奔赴执行现场,相关协助单位均按时到位。因释明到位,两被执行人已情绪稳定,表示愿意搬离。然后,执行干警分组,有的负责物品清点、打包,有的负责制作清单、有的负责搬运工作,区公证处、特邀监督员全程公证、监督。经3个多小时的现场执行,物品搬空。申请执行人确认房屋交付,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一是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所,腾退后无处可住。两被执行人的户籍均在浙江省,在本市无其他住所。而两人养老金少、生活困难,强制腾退后无钱租住他处。二是被执行人年事高,执行中可能突发身体状况。两被执行人均已年过七十,且患有疾病。因此,虹口法院必须考虑周全,制定各项应对措施,确保被执行人不发生意外状况。三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处理不慎易引发矛盾激化。被执行人因对判决不满,故拒绝履行迁出义务,且情绪激烈。但考虑到校园安全及系争房屋为违章建筑的区域整治,虹口法院必须坚决执行。对此,虹口法院积极上门释法明理,通过多次沟通,缓解了矛盾。 执行过程中,虹口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领导重视明方向,评估风险定预案。此案备受区政法委、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等部门重视。为此,区政法委会同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局)、川北街道等相关部门专题研判,分析难点、制定对策、安排步骤,并对执行前、中、后的工作做整体部署,确保执行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与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政法委、街道做好相关对接工作,确保两被执行人的安置问题。二是周密部署保清退,善意执行促公正。为避免强制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出现过激反应,虹口法院多次与两人谈话,明理释法。执行过程中,虹口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区政法委领导指示精神,分管副院长作为连线指挥,执行局副局长作为现场总指挥,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和现场矛盾化解工作。正因为方案得当、工作到位,两被执行人情绪平稳。案件成功执结,还学生一个安全的校园。三是联动机制成合力,通力协作破难题。虹口法院充分发挥区域执行联动的作用,会同申请执行人及所在街道、区公安局、区公证处、特保、医疗等单位共计30余人协助开展强制执行,特邀监督员全程监督本次执行。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既分工明确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了执行联动的保障功效,共同保证现场执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法官说法 因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所,故虹口法院曾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恢复执行过程中,为了维护校园安全,虹口法院对两被执行人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实施强制腾退行动。执行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充分发挥区域联动的作用,保证了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此案的执结是执行措施与执行力度巧妙结合的典范,是善意执行、和谐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最终执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校园安全、解决了区教育局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供稿人:刘宁
案例六:
梅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奉贤法院)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梅某等系上述两公司员工,上述两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梅某等47名员工分别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和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上述两公司应向梅某等47名工人共计支付工资款121万余元。因上述两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及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梅某等47名工人于2018年7月份向奉贤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帮助讨回血汗钱。奉贤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金额共121万余元。 本案的执行难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两公司经营不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后发现,两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雪上加霜的是,两公司债务缠身,除拖欠工人工资款外,还拖欠厂房租金,房东强烈要求清偿租金;二是工人普遍情绪激动,未拿到工资款,多次集体聚集到政府部门讨薪,面对工人的迫切要求,如何加快执行进度,如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设备变卖款已被其他法院执行,工人工资款面临无钱可供执行的局面。在奉贤法院和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期间,上述两公司的设备共变卖得款102.6万元,产品、半成品的货物变卖得款22.27万余元。但是当工人们向法院申请执行时,102.6万元的款项已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扣划。考虑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涉及民生问题,奉贤法院向嘉定法院发函商请将上述款项转回,在区政法委等多方协调之下,嘉定法院终于将上述设备变卖款全部转入奉贤法院。 该案中破解“执行难”主要措施体现在:一是增设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在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夏日决胜”大会战中,奉贤法院执行局增加涉民生案件绿色执行通道,专门安排恢复执行组负责涉民生类案件集中执行,切实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加大重点案件办理力度和效率。在案件调解期间,多方协调保证工人工资款的优先受偿。二是发挥主导作用,加速执行款的筹措速度。两公司设备、产品、半成品在青村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协调和工人代表等多方共同参与下,成功迅速变卖得款,较之法院拍卖更为快捷。三是依托联动机制,保障案款执行到位。涉案公司设备共变卖得款102.6万元,在工人申请执行时该款项已被嘉定法院依法扣划。奉贤法院及时发函商请,与嘉定法院沟通案件执行情况。经过区委政法委、青村镇政府和奉贤法院的共同努力,嘉定法院将上述款项转至奉贤法院账户。再计入奉贤法院前期司法拍卖上述两家公司相关货物所得款项,工资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二、法官说法 该案属涉民生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程序到位,措施得当,充分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人:赵经纬
案例七: 浙江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灶金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长宁法院)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向上海灶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灶金公司”)供应黄铜,陈某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后因灶金公司、陈某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进出口公司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长宁法院一审判决灶金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一百多万元以及利息,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进出口公司向长宁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发现,陈某在该院通知执行之后,将其名下同其父亲共有的位于大渡河路的一套房产变更登记到其父亲一人名下,且分文未取。 鉴于陈某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生效,而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却故意转移其名下的房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长宁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起诉,长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执行人陈某也于判决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圆满结束。 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一是被执行人陈某主观恶意的判断困难。司法实践中企业利用雇主地位要求员工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实属常见,不能仅以员工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就认定其存在不配合执行的主观恶意,而是需要突破案件的表象,调查员工及其关系人同企业之间的关系予以综合认定。二是被执行人陈某变更房屋登记的行为性质认定困难。房屋原系陈某同其父亲共同共有,现陈某变更登记到其父亲一人名下,还需要考虑传统亲情的特殊情况带来的社会影响,防止公众产生误解。三是刑事案件同执行案件的对接需要大量的工作,也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程序以及对于证据的要求同执行工作不同,执行法官需要在有限的法定期限内进行大量的前期调查,同时公安、检察、刑事审判部门也需统一认识,否则难以推动。 面对上述执行难点,案件执行法官正面应对问题,扎实付出时间和精力,并通过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切实解决“执行难”。一是加强司法联动,确保执行力度和公平正义。发现问题后,该院立即联系公安、检察部门,以及刑事审判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对于采取刑事措施的条件成熟度、可能性以及实际可操作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对于上述部门所给出的补充调查意见,执行法官立即开展调查,对被执行人之间的实际联系、房屋登记信息以及权利属性、变更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查实、明确。通过严谨的工作,实现程序、实体正义同执行力度之间的平衡。二是做好双方工作,防范舆论风险。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是国有企业,欠款金额较大。另一方面,陈某为公司员工,其变更房屋登记的行为的对象为其父亲。本案既牵涉到国有资产利益,又涉及社会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为此,执行法官及时同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告知每一阶段的执行进展,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执行法官不懈的工作态度和执行决心。同时,执行法官多次接待陈某的父母,悉心聆听老人的不解,并在耐心解释的同时不忘批评教育,让陈某的家人感受到执行法官的客观、中立,也感受到法律权威的不可亵渎。执行法官数次对陈某本人予以询问、批评教育,让其本人认识到执行无小事,也感受到执行法官的严谨和执行决心,从而产生放弃抵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念。三是跟进后续工作,促进债务实际履行。在对被执行人陈某采取司法拘留和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措施后,执行法官并未就此结束案件的执行,而是仍然以债务最终得到履行为核心目标,密切跟踪案件后续发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从而保证案件最终圆满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并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有侥幸心理,甚至试探法律的底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专为执行中采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所设立的刑事法律制度。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第七条对于该罪名的适用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衔接、如何推进、如何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存在许多需要摸索的领域。本案为解决执行制度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接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必将拓展执行手段、增强执行力度,让“执行难”不再成为问题。 供稿人:李腾 案例八:
毛某申请执行符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黄浦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毛某与被告符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沪0101民初2608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其人员和物品迁出上海市陆家浜路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结清水、电、煤、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并支付毛某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符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黄浦法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沪0101执175号。执行中,黄浦法院于2018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离涉案房屋,结清水、电、煤、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使用费。然而被执行人坚称自己无房可搬,拒不履行迁出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吴某承租了位于蒙自路的房屋,而且2018年4月起黄浦区房屋管理局每月向其发放2250元租金配租。事实上,蒙自路房屋目前仍由出租人吴某居住。2018年7月2日清晨,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符某到院并决定拘留。但在收拘体检时,因被执行人血压奇高,不符合收拘条件,执行法官只得将被执行人提前释放。符某自恃身体有病法院奈何不得,拒不履行义务。案件执行暂时陷入僵局。 本案执行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一是被执行人存在暴力倾向。强制清场时可能引发激烈的对抗冲突,存在矛盾激化的风险。二是被执行人健康状况不佳。被执行人曾出现过血压奇高的情况,清场的过程中如其情绪激动,极易发生意外情况。三是涉案房屋结构复杂。涉案房屋过道狭窄,空间逼仄,光线昏暗,屋内物品多且杂,清场难度大。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事先摸排,充分掌握案件情况。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享受廉租房补贴,并非其所称的无房可住。同时,通过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现场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了被执行人个人及涉案房屋的状况,为后续执行行动夯实基础。二是释法析理,稳控被执行人情绪。被执行人患有高血压,且存在暴力倾向,对此,黄浦法院安排了经验丰富的法官与其谈话,做好安抚劝导工作,防止其因情绪激动而发生意外情况。经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符某意识到法律的强制性和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意腾空房屋,并当场联系中介租借房屋,用于堆放搬出的物品。三是周密部署,部门联动确保清场顺利。清场当日,辖区派出所民警、居委干部全力配合,维持现场秩序。执行法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搜查。搜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在柜子里搜出一把长近一米的砍刀和一把伪装成棒球棍的管制刀具,当即决定予以收缴。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搬场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被执行人的物品一一打包、装车;锁匠对涉案房屋的门锁予以更换,并将腾空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公证员对清场行动进行了全程见证。 二、法官说法 房屋强制清场具有较强的对抗性,需要做好充分的前期预案、妥善的临场处置以及合理的善后安置工作。本案被执行人符某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迁出他人房屋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享受廉租房津贴,情节恶劣。执行法院双管齐下,在强制清场的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心理攻势,既避免了在清场过程中被执行人采取过激行为,又降低了清场之后被执行人返回重新侵占房屋的可能性,对于今后类似房屋腾退案件的执行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供稿人:张银雅
案例九: 胜华公司申请执行宏邦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松江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胜华公司与被告宏邦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宏邦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胜华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松江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宏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3,159,4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562,597元。 松江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宏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审理中,松江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185号1-13幢全幢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厂房”)。执行中,松江法院赴实地张贴执行公告,发现上述厂房由若干案外人租赁使用,且案外人至今未提执行异议,亦未腾退租赁房屋。后经松江法院多次执行,于2017年11月4-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185号1-13幢全幢房屋(另包括违章建筑2幢)予以网络拍卖,最终于2017年11月7日以6.01亿元拍卖成交,执行完毕。 本案的执行难点不是“被执行人难寻、财产难发现、难变现”的问题,而是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厂区面积大,涉及众多租户。因涉案厂房被宏邦公司于2016年起陆续出租给了其关联企业及案外人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该三家企业又转租给800多家公司和个人。租赁户、宏邦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抵抗情绪较大。二是被执行人到处信访而且不配合法院清场交付工作,矛盾尖锐。被执行人明知厂房以6亿元网拍成交后,仍故意设置障碍煽动厂区内的租户阻碍法院执行,造成了一定影响。三是涉及他案诉讼等问题。厂区内水、电、消防、管网等配套设施因在评估报告中未予释明,当事人对该配套实施的价值、权属产生了新的歧义,引发了新的纠纷。上述问题集中爆发,导致房屋无法顺利交付买受人。 面对新难题,经过松江法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成功将原被执行人宏邦公司名下涉案厂房交付买受人上海劲苏实业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涉及多方群体的利益,需要针对不同当事人“对症下药”,多管齐下,打出组合拳攻克执行难题。执行过程中,法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反复协调,鼓励续租。执行团队经过长达半年的电话或当面沟通、约谈,并向所有租赁户发放告知书,告知厂房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并耐心倾听其诉求。期间,负责该案执行的执行团队奔赴厂房几十次,电话沟通上千次,不厌其烦地给各方做工作。最终,共有50余家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取得合法续租保障。二是释明法律,视情施措。考虑到二房东及小业主的权益诉求,执行团队向其讲清法律关系,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现二房东及小业主已选择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要求宏邦公司解除租约合同并赔偿租金损失。经执行合议庭评议并经买受人同意,该部分可视后续诉讼结果再定清场、分配方案。三是重拳待命,强制威慑。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关联公司等拒不搬离的企业,执行法官张贴公告要求其限期搬离,并告知如不按期自动搬离,将采取强制清场,并着手对其法定代表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在此强大威慑下,包括被执行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自动搬离。至此,本案在松江法院执行团队的努力下平稳执结。 此外,为保证园区后续正常运转,松江法院利用“夏日决胜”大会战推进契机和区域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平台,在区委政法委的支持下,与厂房驻地政府一起现场办公,为后续园区管理、新企业入驻经营做好辅助工作,同时由工业区政府协助做好厂区内企业的后续租赁续租或另行安置租赁工作,维护园区的稳定经营。 二、法官说法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房屋腾退的执行是顽症中的顽症。网络拍卖金额达6亿元、创下上海基层法院单笔网拍额之最的该案能够稳妥的执结,充分反映了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展现的执行智慧和勇气,也客观反映了执行的不易和艰辛。 供稿人:单文宣
案例十: 杭州某网络技术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闵行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陆续受理杭州某网络技术公司等申请执行上海某网络服务外包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等50余案,案件申请执行总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 闵行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除了零星银行存款外,没有任何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在进一步实地走访、约谈当事人深入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是一家从事网络渠道销售策划、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平台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有多个较为知名平台。 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一是被执行人属于互联网企业,无形资产多且难以变现。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来源是经营所得,一味采取传统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奏效。二是申请执行人众多,牵涉利益广泛。本系列案申请执行人50余个,多为小微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同时,被执行人还在经营过程中,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对被执行人职工权益造成影响,处置不当将会引发新的纠纷。三是被执行人处境艰难。被执行人受到整体商业环境影响,经营业绩下滑。为改善经营状况对经营模式进行大幅度调整,在转型过程中,导致部分合作无法开展,部分合作商集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风险保证金,由于短时间资金周转不足,大量合作伙伴诉诸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 面对上述执行难题,执行法官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是促使各方和解。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原则,积极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和解后,被执行人陆续支付了部分执行款,但是与和解协议的约定尚有差距,没有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法院再次约谈,被执行人仍采取软抗拒的方式应付法院执行。二是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惩戒机制作用。鉴于被执行人的消极执行态度,闵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采取不久,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就积极与法院联系,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希望申请执行人和法院能够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暂时无力全额偿还债务,愿意先一次性支付执行款300万元,剩余款项保证按月支付20%,并及时向法院汇报经营状况。同时,由于企业经营需要良好的经营环境,而且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外出洽谈业务,请求执行法院停止信用惩戒、解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限制,以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尽早回款偿还债务。三是探索“放水养鱼”执行模式。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状况,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在业界具有较好的商誉,如果一味采取直奔主题的传统执行方法,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失败和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收回的“两败俱伤”结局。执行法官慎重考虑之后,将此案报请局领导讨论研究,拟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案。即先暂时中止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让其继续经营,以回笼资金、偿还债务,期间对服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实施严格监管。方案确定后,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一一耐心解释本案难点和上述决定,申请执行人同意了法院的执行方案。被执行人如期筹集300万元汇至法院代管款专户,闵行法院暂时中止了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按期支付后续钱款,还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进一步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积极偿还债务。截止2018年8月,闵行法院执行到位1300余万元。除个别执行案件因金额尚有异议外,其余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法官说法 本系列案的顺利执行主要得益于执行理念和方法的创新以及执行措施的灵活运用。该系列案涉及案件多、金额大,执行过程坚持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的执行理念。执行法院采取联合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经营商誉和品牌价值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促使被执行人态度发生根本转变,积极配合执行并履行义务。本案探索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模式,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的结果,为以后执行此类案件做了有益探索。 供稿人:周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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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浙江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灶金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长宁法院)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向上海灶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灶金公司”)供应黄铜,陈某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后因灶金公司、陈某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进出口公司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长宁法院一审判决灶金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一百多万元以及利息,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进出口公司向长宁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发现,陈某在该院通知执行之后,将其名下同其父亲共有的位于大渡河路的一套房产变更登记到其父亲一人名下,且分文未取。
鉴于陈某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生效,而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却故意转移其名下的房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长宁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起诉,长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执行人陈某也于判决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圆满结束。
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一是被执行人陈某主观恶意的判断困难。司法实践中企业利用雇主地位要求员工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实属常见,不能仅以员工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就认定其存在不配合执行的主观恶意,而是需要突破案件的表象,调查员工及其关系人同企业之间的关系予以综合认定。二是被执行人陈某变更房屋登记的行为性质认定困难。房屋原系陈某同其父亲共同共有,现陈某变更登记到其父亲一人名下,还需要考虑传统亲情的特殊情况带来的社会影响,防止公众产生误解。三是刑事案件同执行案件的对接需要大量的工作,也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程序以及对于证据的要求同执行工作不同,执行法官需要在有限的法定期限内进行大量的前期调查,同时公安、检察、刑事审判部门也需统一认识,否则难以推动。
面对上述执行难点,案件执行法官正面应对问题,扎实付出时间和精力,并通过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切实解决“执行难”。一是加强司法联动,确保执行力度和公平正义。发现问题后,该院立即联系公安、检察部门,以及刑事审判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对于采取刑事措施的条件成熟度、可能性以及实际可操作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对于上述部门所给出的补充调查意见,执行法官立即开展调查,对被执行人之间的实际联系、房屋登记信息以及权利属性、变更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查实、明确。通过严谨的工作,实现程序、实体正义同执行力度之间的平衡。二是做好双方工作,防范舆论风险。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是国有企业,欠款金额较大。另一方面,陈某为公司员工,其变更房屋登记的行为的对象为其父亲。本案既牵涉到国有资产利益,又涉及社会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为此,执行法官及时同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告知每一阶段的执行进展,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执行法官不懈的工作态度和执行决心。同时,执行法官多次接待陈某的父母,悉心聆听老人的不解,并在耐心解释的同时不忘批评教育,让陈某的家人感受到执行法官的客观、中立,也感受到法律权威的不可亵渎。执行法官数次对陈某本人予以询问、批评教育,让其本人认识到执行无小事,也感受到执行法官的严谨和执行决心,从而产生放弃抵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念。三是跟进后续工作,促进债务实际履行。在对被执行人陈某采取司法拘留和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措施后,执行法官并未就此结束案件的执行,而是仍然以债务最终得到履行为核心目标,密切跟踪案件后续发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从而保证案件最终圆满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并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有侥幸心理,甚至试探法律的底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专为执行中采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所设立的刑事法律制度。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第七条对于该罪名的适用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衔接、如何推进、如何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存在许多需要摸索的领域。本案为解决执行制度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接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必将拓展执行手段、增强执行力度,让“执行难”不再成为问题。
供稿人:李腾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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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申请执行符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黄浦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毛某与被告符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沪0101民初2608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其人员和物品迁出上海市陆家浜路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结清水、电、煤、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并支付毛某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符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黄浦法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沪0101执175号。执行中,黄浦法院于2018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离涉案房屋,结清水、电、煤、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使用费。然而被执行人坚称自己无房可搬,拒不履行迁出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吴某承租了位于蒙自路的房屋,而且2018年4月起黄浦区房屋管理局每月向其发放2250元租金配租。事实上,蒙自路房屋目前仍由出租人吴某居住。2018年7月2日清晨,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符某到院并决定拘留。但在收拘体检时,因被执行人血压奇高,不符合收拘条件,执行法官只得将被执行人提前释放。符某自恃身体有病法院奈何不得,拒不履行义务。案件执行暂时陷入僵局。
本案执行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一是被执行人存在暴力倾向。强制清场时可能引发激烈的对抗冲突,存在矛盾激化的风险。二是被执行人健康状况不佳。被执行人曾出现过血压奇高的情况,清场的过程中如其情绪激动,极易发生意外情况。三是涉案房屋结构复杂。涉案房屋过道狭窄,空间逼仄,光线昏暗,屋内物品多且杂,清场难度大。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事先摸排,充分掌握案件情况。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享受廉租房补贴,并非其所称的无房可住。同时,通过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现场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了被执行人个人及涉案房屋的状况,为后续执行行动夯实基础。二是释法析理,稳控被执行人情绪。被执行人患有高血压,且存在暴力倾向,对此,黄浦法院安排了经验丰富的法官与其谈话,做好安抚劝导工作,防止其因情绪激动而发生意外情况。经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符某意识到法律的强制性和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意腾空房屋,并当场联系中介租借房屋,用于堆放搬出的物品。三是周密部署,部门联动确保清场顺利。清场当日,辖区派出所民警、居委干部全力配合,维持现场秩序。执行法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搜查。搜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在柜子里搜出一把长近一米的砍刀和一把伪装成棒球棍的管制刀具,当即决定予以收缴。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搬场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被执行人的物品一一打包、装车;锁匠对涉案房屋的门锁予以更换,并将腾空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公证员对清场行动进行了全程见证。
二、法官说法
房屋强制清场具有较强的对抗性,需要做好充分的前期预案、妥善的临场处置以及合理的善后安置工作。本案被执行人符某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迁出他人房屋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享受廉租房津贴,情节恶劣。执行法院双管齐下,在强制清场的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心理攻势,既避免了在清场过程中被执行人采取过激行为,又降低了清场之后被执行人返回重新侵占房屋的可能性,对于今后类似房屋腾退案件的执行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供稿人:张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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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胜华公司申请执行宏邦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松江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胜华公司与被告宏邦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宏邦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胜华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松江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宏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3,159,4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562,597元。
松江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宏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审理中,松江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185号1-13幢全幢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厂房”)。执行中,松江法院赴实地张贴执行公告,发现上述厂房由若干案外人租赁使用,且案外人至今未提执行异议,亦未腾退租赁房屋。后经松江法院多次执行,于2017年11月4-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185号1-13幢全幢房屋(另包括违章建筑2幢)予以网络拍卖,最终于2017年11月7日以6.01亿元拍卖成交,执行完毕。
本案的执行难点不是“被执行人难寻、财产难发现、难变现”的问题,而是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厂区面积大,涉及众多租户。因涉案厂房被宏邦公司于2016年起陆续出租给了其关联企业及案外人上海妙亨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该三家企业又转租给800多家公司和个人。租赁户、宏邦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抵抗情绪较大。二是被执行人到处信访而且不配合法院清场交付工作,矛盾尖锐。被执行人明知厂房以6亿元网拍成交后,仍故意设置障碍煽动厂区内的租户阻碍法院执行,造成了一定影响。三是涉及他案诉讼等问题。厂区内水、电、消防、管网等配套设施因在评估报告中未予释明,当事人对该配套实施的价值、权属产生了新的歧义,引发了新的纠纷。上述问题集中爆发,导致房屋无法顺利交付买受人。
面对新难题,经过松江法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成功将原被执行人宏邦公司名下涉案厂房交付买受人上海劲苏实业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涉及多方群体的利益,需要针对不同当事人“对症下药”,多管齐下,打出组合拳攻克执行难题。执行过程中,法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反复协调,鼓励续租。执行团队经过长达半年的电话或当面沟通、约谈,并向所有租赁户发放告知书,告知厂房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并耐心倾听其诉求。期间,负责该案执行的执行团队奔赴厂房几十次,电话沟通上千次,不厌其烦地给各方做工作。最终,共有50余家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取得合法续租保障。二是释明法律,视情施措。考虑到二房东及小业主的权益诉求,执行团队向其讲清法律关系,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现二房东及小业主已选择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要求宏邦公司解除租约合同并赔偿租金损失。经执行合议庭评议并经买受人同意,该部分可视后续诉讼结果再定清场、分配方案。三是重拳待命,强制威慑。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关联公司等拒不搬离的企业,执行法官张贴公告要求其限期搬离,并告知如不按期自动搬离,将采取强制清场,并着手对其法定代表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在此强大威慑下,包括被执行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自动搬离。至此,本案在松江法院执行团队的努力下平稳执结。
此外,为保证园区后续正常运转,松江法院利用“夏日决胜”大会战推进契机和区域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平台,在区委政法委的支持下,与厂房驻地政府一起现场办公,为后续园区管理、新企业入驻经营做好辅助工作,同时由工业区政府协助做好厂区内企业的后续租赁续租或另行安置租赁工作,维护园区的稳定经营。
二、法官说法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房屋腾退的执行是顽症中的顽症。网络拍卖金额达6亿元、创下上海基层法院单笔网拍额之最的该案能够稳妥的执结,充分反映了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展现的执行智慧和勇气,也客观反映了执行的不易和艰辛。
供稿人:单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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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杭州某网络技术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闵行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陆续受理杭州某网络技术公司等申请执行上海某网络服务外包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等50余案,案件申请执行总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
闵行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除了零星银行存款外,没有任何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在进一步实地走访、约谈当事人深入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是一家从事网络渠道销售策划、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平台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有多个较为知名平台。
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一是被执行人属于互联网企业,无形资产多且难以变现。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来源是经营所得,一味采取传统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奏效。二是申请执行人众多,牵涉利益广泛。本系列案申请执行人50余个,多为小微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同时,被执行人还在经营过程中,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对被执行人职工权益造成影响,处置不当将会引发新的纠纷。三是被执行人处境艰难。被执行人受到整体商业环境影响,经营业绩下滑。为改善经营状况对经营模式进行大幅度调整,在转型过程中,导致部分合作无法开展,部分合作商集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风险保证金,由于短时间资金周转不足,大量合作伙伴诉诸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
面对上述执行难题,执行法官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是促使各方和解。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原则,积极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和解后,被执行人陆续支付了部分执行款,但是与和解协议的约定尚有差距,没有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法院再次约谈,被执行人仍采取软抗拒的方式应付法院执行。二是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惩戒机制作用。鉴于被执行人的消极执行态度,闵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采取不久,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就积极与法院联系,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希望申请执行人和法院能够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暂时无力全额偿还债务,愿意先一次性支付执行款300万元,剩余款项保证按月支付20%,并及时向法院汇报经营状况。同时,由于企业经营需要良好的经营环境,而且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外出洽谈业务,请求执行法院停止信用惩戒、解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限制,以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尽早回款偿还债务。三是探索“放水养鱼”执行模式。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状况,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在业界具有较好的商誉,如果一味采取直奔主题的传统执行方法,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失败和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收回的“两败俱伤”结局。执行法官慎重考虑之后,将此案报请局领导讨论研究,拟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案。即先暂时中止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让其继续经营,以回笼资金、偿还债务,期间对服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实施严格监管。方案确定后,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一一耐心解释本案难点和上述决定,申请执行人同意了法院的执行方案。被执行人如期筹集300万元汇至法院代管款专户,闵行法院暂时中止了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按期支付后续钱款,还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进一步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积极偿还债务。截止2018年8月,闵行法院执行到位1300余万元。除个别执行案件因金额尚有异议外,其余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法官说法
本系列案的顺利执行主要得益于执行理念和方法的创新以及执行措施的灵活运用。该系列案涉及案件多、金额大,执行过程坚持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的执行理念。执行法院采取联合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经营商誉和品牌价值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促使被执行人态度发生根本转变,积极配合执行并履行义务。本案探索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模式,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的结果,为以后执行此类案件做了有益探索。
供稿人:周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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