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的房屋买卖合同全称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适用于上海地区房地产买卖的示范文本。
面对动辄三五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房产,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附 件 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二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及处理
(粘贴线)????????????????? ????? (骑缝章加盖处)
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____款办理:
(一)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二)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____元,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签订技巧:
1.附件一是对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的约定;
- 附件二是对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及处理;
风险提示:
1.实际户型与产证附图不一致,虽然实务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签合同时还是要仔细比对一下;
2.先确定除了房屋以外的设施设备、装修等是否需要支付费用,其次,对于具体的设备、物品最好通过清单的方式列清楚,甚至可以拍照、视频保存记录。
老王建议:
1.自己画一下户型图,和产证上的平面图做一下对比,最大程度的避免纠纷发生;
2.双方对于设施设备是否需要支付费用一定明确,对于涉及的具体物品一定记录清楚。
于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可能出现类似认定:在二手房交易中,为了做低房价减少买方的税费负担,买卖双方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外,往往以装修补偿款名义另行签订补偿协议。本案的补偿协议涉及厨卫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但当事人明知×、×室连通存在特殊性,厨房设备和提供地暖的设备均位于×室,却没有对交付的设施设备数量做出详细约定,仅约定了补偿价款247万元,显然双方当事人目的是为了做低房价。故XXX要求XX赔偿未交付的油烟机、燃器灶不锈钢水槽龙头、烤箱、消毒柜、地暖锅炉、水箱的相关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然电动卷帘玻璃门窗和客厅吊灯原本安装在×室,交房后XXXX发现该两件物品被拆装到×室,显然X未按看房时的原状向XX、XX交付,故应赔偿相关损失。至于该两件物品的价值,本院参考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折旧等因素,酌情确定为7,000元。
本文由上海房产律师王俊伟提示讲解,仅供探讨交流使用,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房法网https://cnlaws.com/——一个专做房地产案件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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