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的房屋买卖合同全称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适用于上海地区房地产买卖的示范文本。
面对动辄三五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房产,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_________________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签订技巧:
本条款是对于交易房产交房时间、办理入住交接手续的约定,条款看似简单实则弥足重要,事务中经常出现到期不腾房的尴尬局面,更严重的是此类问题处理难度很大。
风险提示:
1.作为卖方来讲,一定要计划到位,按交房时间做好准备工作,否则容易逾期交房,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根据本条约定,卖方应当履行通知买方交房的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可能会因为自己没能通知对方,或者无法证明已经通知对方而陷入被动;
3.转移占有的标志,通常有两种选择,一个是签订交接书,一个是交钥匙。交钥匙虽然简单直接,但对于交付细节都未涉及,所以建议选择签订交接书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签订交接书时一定注意条款内容,因为《交接书》通常是中介事先准备的格式文本,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和自己的权利作出承诺或者放弃。
老王建议:
1.交房时间的约定要深思熟虑,一定要给自己留足够的时间;
2.合同约定明确的通知方式,短信、微信、邮件、书面通知函、送达地址等,最好约定发出即视为送达,否则,可能会因为对方恶意拒收而无法通知对方;
3.签订交接书时要严谨、谨慎。比如本来违约方存在逾期交房、逾期付款,按合同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但《交接书》约定:甲方已经将该房地产及合同附件所列之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经乙方验收后认为甲方的交付行为完全符合该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时间、条件及标准,乙方同意接受。
上述约定很容易被认为:守约方在验收房屋时认可违约方交付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及标准,即守约方同意并接受违约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守约方如果再主张对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会因该约定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由上海房产律师王俊伟提示讲解,仅供探讨交流使用,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房法网——一个专做房地产案件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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