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支招——买到凶宅怎么办

Auth:lawyerwang       Date:2017/08/30       Cat:老王专栏诉讼专题       Word:共918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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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旧时指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从法律意义上讲,应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这样,就排除了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类似因房屋失火、煤气中毒、自杀、他杀等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房屋,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凶宅。

二手房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人们对房产的历史情况了解的不是很清楚,加上房东也不会主动告知,难免遇到所谓的“凶宅”。

根据我国社会传统风俗,涉案房屋曾为“凶宅”一事确实会对涉案房屋的价值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并进而左右买家的购房意向。

上海房产律师支招——买到凶宅怎么办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你如果不小心购买房东隐瞒真实情况的凶宅,导致引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法网律师王俊伟建议您这样处理:

首先,查询并固定房屋存在凶宅因素的相关证据。根据原来产权人的信息到当地派出所、消防队、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左邻右舍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涉案房屋存在上述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实。

其次,作为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为了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就构成了欺诈。对于因受欺诈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买房人的利益,而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确认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第三,如果房主对“凶宅”一事并不知情,就不能认定存在故意欺诈、隐瞒等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都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任何一方。因此,该合同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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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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