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陷阱3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Auth:lawyerwang       Date:2024/05/13       Cat:商品房陷阱专题       Word:共1669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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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权利,被告作为业主亦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

二、案情简介:

原告系经由上海XX有限公司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自2021年12月12日起管理沁悦园小区。原告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为小高层3.3元/月/平方米,别墅4.2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6元/月/平方米;业主应当在每月10号前按月交纳物业费,若逾期支付,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违约金。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支付,故原告要求判如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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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起诉:

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633.50元(人民币,下同)

四、被告答辩:

原告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项目中治安环境、综合管理、绿化养护、共用设备设施、清洁卫生等服务不达标,存在公共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也存在问题,未尽到管理、养护、维修、清洁义务,严重影响居住质量。被告房屋次卧飘窗漏水,原告于2021年8月1日上门维修,但没有修复,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维修方式,原告称是开发商的问题。小区监控和入户报警系统未正常运行,原告未予修复。进户门常处于敞开状态,北门人脸识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门卫值岗未按合同约定配备人员,西门无人值岗,外面的人可以随意进入小区。绿化树木、草坪枯死后没有补种。公共区域卫生不及时清扫,灯具积灰严重,景观河道淤泥、垃圾不清理,没有水景。地上车位因人车分流不能停车,地下车位租金价格贵,被告车辆无法停放小区。地下车库有积水,原告不予处理,存在安全隐患。夜间公共区域照明不足,影响出行。楼道百叶窗被雨水灌入,原告用塑料布钉住,影响美观和通风,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公共收益没有公开公示。原告收费高,服务不到位,大部分业主对原告的服务不满意。综上,被告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系本案所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在原告提供了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并以此作为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鉴于物业管理服务是长期、动态的过程,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反映物业服务区域内部分地点或部分时间节点上存在的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未履行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或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故本院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难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633.50元,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在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为业主构建有序、安全、和谐的小区生活环境而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LYP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633.50元。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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