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房屋被司法限制,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案件情况:
2017年4月15日,买方与卖方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强塘路1218弄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93.15平方米(具体按产证为准),总房价款为250万元,2017年3月22日前支付定金5万元,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230万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买方支付房屋尾款15万元;
涉案房屋于2019年12月左右即可办理过户手续,然现因卖方原因涉案房屋被查封,且即将被拍卖,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交易,因此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卖方退还买方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万元;
2.判令卖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3.判令解除《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235万元。
四、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应在涉案房屋可以交易过户后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然现因卖方原因涉案房屋被司法限制,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故本院对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7月30日送达卖方,故本院确认双方合同于该日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解除后,卖方应返还买方已付房款235万元,故本院对买方要求返还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系争房屋不能交易过户的主要原因是卖方牵涉债务纠纷,房屋被司法查封所致。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主要在于卖方,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买方明知系争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屋,房屋的转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仍然选择购买,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考量买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程度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认为买方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卖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就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凤强塘路1218弄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于2022年7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卖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买方房款235万元;
三、被告卖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买方违约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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