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隐瞒真相,一房两卖,合同诈骗罪

Auth:lawyerwang       Date:2022/09/25       Cat:行业资讯       Word:共1385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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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被告人FZ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FZY在履行合同中,隐瞒真相,将房屋“一房两卖”,所得钱款均用于非法活动,应认定为被告人FZY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被告人FZY犯罪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二、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FZY因急于归还赌债,征得其妻子吴某(2014年6月6日离婚)的同意,以被告人FZY及吴某、吴XX、范XX的名义在崇明县XX镇XXX与被害人班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将位于崇明县XX镇安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以人民币42万元出售给班某某。当日,班某某将人民币34万元汇入FZY的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陈家镇储蓄所账户,约定余款于房屋过户时付清。随后被告人FZY将所得卖房款用于归还赌债。2014年5月,被告人FZY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被害人班某某要求将该房屋予以过户,被告人FZY以增加房款为由予以推托。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FZY将上述房屋又以人民币35万元抵押给胡某某,并于2014年6月4日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FZY随即将从胡某某处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赌债。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FZ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FZY在履行合同中,隐瞒真相,将房屋“一房两卖”,所得钱款均用于非法活动,应认定为被告人FZY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被告人FZY犯罪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FZY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FZY退赔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班某某。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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