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XXXX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所购房号/地址:XX 幢 /XXX市XX区XXX。
该合同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手续】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该合同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明确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90日后(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截止2021年9月14日,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远超过137天,基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依照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本人要求:
1、与贵公司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房;
2、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2)项规定,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且无条件办理与贷款银行(兴业银行)的相关撤贷手续;
3、贵公司在15天内按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向本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10%违约金,并自本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付利息。
请贵公司遵照合同规定办理上述事宜,如贵公司在期限内拒不办理,本人将依据国家法律进行起诉。
特此通知!
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联系电话:)
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
我与你方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330501YS0023XX,你方按合同约定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第十条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我。但你方严重逾期,构成根本违约;而且,你方从签约之前就开始欺骗我,导致我上当受骗。经过慎重考虑,我方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解除我们?2019?年?5?月?22?日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 你方应当按按合同约定,退还全部房款并给付利息;
3、 你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我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希望你方收到通知后三日内退还我方支付的款项,并给付利息和总房价10%的违约金。我方会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你要求赔偿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的权利。
特此函告!
函告人:
年?月?日
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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