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业主VS开发商:一场让律师都怀疑人生的战斗

Auth:lawyerwang       Date:2022/03/4       Cat:老王专栏行业资讯       Word:共1298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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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较量,就是蚂蚁斗大象的真实写照。在实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业主及委托的律师要想取得胜利,必然要经历一番波折。

一、立案有多难?

小业主起诉开发商的案件,实际上法律关系很简单,案由也不多。

但是由于案件管辖法院一般都是开发商楼盘项目所在地的法院,因此也就出现业主去立案,法院早就做好准备,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早在2015年5月1日起就已经施行,其中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庭次数多

对于开庭次数,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出现一个简单的案件法院开庭次数达5-6次甚至更多,业主都疲惫不堪,甚至都要求赶紧判决,然后上诉。

三、超审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也就是说,一个案件正常程序3-6个月就应该出具判决书,现实中呢,超过6个月甚至更久的比比皆是。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可以看出,超审限属于违规行为,但是不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更不是可以发回重新的法定理由。

四、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起诉开发商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旦业主占据有利地位,就会出现

如下情况:

1.根据本院询价情况及修复工期等因素酌情确定。

2.一、二审法院酌情确定启贤公司赔偿XX空置费损失共计XX元,

尚属合理。

  1. 但考虑到XX公司对前述质量问题曾进行过修复,在修复期间势必导致房屋无法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会对XX公司房屋实际使用、收益的权利产生损害,故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房屋状况、维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由XX公司赔偿XX公司的实际使用损失XX万元。
  2. 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酌情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解约违约金,金额并无明显不当。

五、新冠疫情、政府行为作为抗辩免责的挡箭牌。

开发商是否免除责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延期发生在疫情期间,延期天数不能超出实际停工时间。

2.无法施工是疫情爆发导致的,比如当地政府要求停工、封路导

致无法运送建筑材料、工地工人无法到岗等。

3.开发商要及时通知业主,并且提供停工证明。

因此,开发商要在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以不可抗力抗辩来免除延期交房的责任,否则还是要按合同约定向业主交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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