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热点与避坑指南——补 充 条 款(一)

Auth:lawyerwang       Date:2021/08/23       Cat:老王专栏       Word:共4450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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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技巧:

本条款下面全部是空白,是由双方自行约定填写的,一般来说可能涉及到的条款包括下面内容。

1、维修基金、管理费押金、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申请费等费用的处理,以及更名费的承担。填写范例“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线电视费申请费(若有)已包含在房地产转让价款中,上述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结算;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房地产转让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并在本交易完成当日或双方另行协商的其他时间,甲乙双方办理上述事宜之变更手续,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有乙方承担”

该约定作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主要目的为买方购房后相关手续的变更提供了便利条件。实践中,买方携带相关资料可以单方办理。

2、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的处理。

一般来说房屋的固定装修与房屋是不可分离的,不另行结算房价款,但是附属设施是否不再另行结算差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多数情况下上述情况出售人在定价时是有所考虑的,单独结算的情况较少。

填写范例“若该房地产内附属设施、固定装修等,其价格均已包含在房屋价款内,并随房屋一并转让于乙方”

另外:出于做低房价规避税费的目的,这个条款的使用频率反而频繁,一般还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约束。类似条款在没有争议的情况小,交易中心也不会过多干预,只是在双方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有被法院以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3、税费承担问题。

按照本合同正文的约定是税费各自依法承担,那么如果双方实际上约定的税费承担方式并非各自依法承担,那么就可以在本处重新就税费问题进行约定。

填写范例:“乙方应承担并及时支付本交易所产生的所有税费,但乙方承担的税费总额以不超过 元为限,超过部分各半承担。甲方自行或者委托税务机关出具房价款发票给乙方。买卖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引发公证的一方承担,价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4、资料保管和提供义务

过户前产权证谁来保管,过户中相关资料提供出现问题如何处理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进行约定。

填写范例“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及时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若因任何一方书面资料,相关证明不齐导致双方无法共同办理产权转让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手续的,则该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签订本合同后过户前,交易房屋的产权证原件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

5、产权证密码问题

填写范例“若甲方已经在该房地产权证上设定密码,且甲方或者甲方代理人在本次交产权过户时如输入的密码错误或者遗忘密码,导致本次交易迟延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正文第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违约兜底条款

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到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很多,不限于迟延付款或者迟延过户、迟延交房还可能涉及不配合申请贷款、不解除抵押、限购导致无法交易、迟延缴纳税金、迟延办理公证手续等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很多违约行为足以导致交易失败,所以合同有必要对于所有违约行为有一个全面的约定。

填写范例“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正文、本补充条款,本合同附件)履行,均视为违约,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参照本合同正文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二、风险提示及建议:

1.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这些生活必不可少的手续变更,一定要约定清楚,否则可能会出现交纳费用的户名一直是上家的尴尬,因为这些事情扰乱自己的幸福生活就得不偿失了;

2.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最好列一个清单,每一项的名称、现状都要注明;

3.税费的承担通常两种方式:一种税费各付,另外一种税费由买方全部承担。老王律师建议约定税费问题时要把买卖双方各自交纳的税费及数额列举清楚,此其一;其二,对于签订合同时尚未产生的税费也要做出约定,实务中也会出现多出税费哪一方承担的纠纷;

4.产证等资料放在哪一方都是可以的,要注明一旦发生争议,产证应当如何处理才是关键,实务中,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后,保管产证的中介方持续扣留产证成为纠纷的顽疾;

5.设定密码而因为自己的原因影响交易进行,理应承担责任;

6.对于交易进行中无法全面考虑而发生的违约行为,设计一个兜底条款确实很有必要。

另外,双方对于其他协议中没有出现的内容,也可以在这个条款中予以约定。

 

三、常见争议:

【实务案例1】违反附随义务,不支持违约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仕强、毕兰芹与钟玉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沪01民终11620号认为:“张仕强、毕兰芹与钟玉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属合法有效。关于交房之日甲方钟玉凤以每月4000元向乙方张仕强、毕兰芹承租系争房屋一事,在居间合同及买卖合同中均有约定,只是买卖合同之补充条款(一)中又增加了两年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再以25,000元整向乙方承租六个月的内容,由此说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从约定交房之日起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钟玉凤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无需实际交付房屋,故张仕强、毕兰芹要求钟玉凤实际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之诉请,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当属正确。关于张仕强、毕兰芹提出其所购买的系争房屋为精装修房,需要确认房屋的设施设备及固定家具,另相应的维修基金、水电煤、电信、有线电视的相关凭证需要交接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精装修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固定家具,双方可自行商定办理清点确认之手续,而维修基金、水电煤、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手续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后亦随之转到新业主名下,此均非实际交房之概念,即便需要出卖方配合,亦属附随义务,不得等同于迟延履行主合同义务而主张迟延交房之违约金。综上所述,上诉人张仕强、毕兰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案例2】固定装修另卖,一般是为了避税。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还军、陆艳与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

(2020)沪0113民初9410号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还军、陆艳与李辉就本次交易的转让总价到底是430万元还是486万元。还军与李辉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及车位的转让总价均为430万元。还军与李辉于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及车位转让价格为430万元,不包含该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的价格,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的转让价为56万元,还军于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直接支付给李辉。现还军、陆艳主张系争房屋及车位总价即为430万元,《补充协议》中转让总价430万元不包含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的价格中“不”字系打印错误,实际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价格包含在430万元之中,且该条款系为了做低房价避税而设定,所谓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价格其实均为房价款。李辉主张系争房屋及车位转让价430万元之外,还有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价款56万元,交易总价应为486万元。本院认为,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随同该房地产一起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固定装修的价格已包含在房价款430万元内,若非固定装修等一并随同转让,则详见附件约定。而双方于同一天签订的《补充协议》则约定了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不包含在430万元之内,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符。在还军与李辉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就总价430万元含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添附价款已经谈妥的情况下,再让还军变更约定,另行支付56万元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添附价款的可能性较小。且56万元金额较大,而双方对于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添附的内容未作约定,不符合常理。其次,还军、陆艳与李辉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为360万元,车位价格为14万元,共计374万元,低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430万元,更低于李辉主张的486万元,双方存在做低房价的事实。《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430万元,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为374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为56万元,与《补充协议》约定的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转让价格56万元一致。若如还军、陆艳主张的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价格56万元包含在430万元总价中,则《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一系列的价格约定能够吻合。若如李辉所言,430万元之外还存在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转让款56万元,则双方之间对于430万元的房屋、车位转让款与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374万元之间的差额56万元如何支付未作过任何约定,显然有违常理。最后,居间方工作人员罗某证实还军、陆艳与李辉之间交易的真实总价为430万元,《补充协议》中430万元不包含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价格的“不”字系打印错误,实际应为430万元包含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添附价格。李辉的丈夫在录音中的陈述也可以反映其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就知道该协议存在打印错误。综上,还军、陆艳的主张更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及车位交付给还军、陆艳。还军、陆艳已经按约向李辉支付了转让款317万元,李辉以还军、陆艳还需支付房款56万元拒绝交付房屋,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已经构成违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辉未按约定的期限将系争房屋及车位交付给还军、陆艳,应当按还军、陆艳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赔偿金,逾期超过15日后仍未交付的,还军、陆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李辉承担违约责任,李辉除应支付自本合同应交付期限之第2日起计算至还军、陆艳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止的赔偿金外,还应按照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李辉经还军、陆艳催告后拒绝交房,还军、陆艳委托律师向李辉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李辉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律师函之日解除。还军、陆艳要求李辉返还已付款31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还军、陆艳要求李辉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鉴于违约金较高,李辉要求调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为25万元。李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军、陆艳支付购房款56万元、违约金20万元及赔偿律师费2万元,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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