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第17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18、19条为出卖人办证不能应负责任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律师点评:
1、本条关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形下,违约方责任的承担方式。
2、逾期付款,买受人按银行贷款利率付息;
3、逾期交房,出卖人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付租金。租金以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为准。
4、逾期交房责任大于逾期付款,惩罚力度倾斜出卖人。
三、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可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四、出现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1.委托专业律师
2.保存逾期的相关证据
3.按合同约定及时完善解除合同、撤销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律流程
4.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作者:王俊伟 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 房法网律师?? 本文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