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购房者可选择的退房退款理由之1:没有购房资格

Auth:lawyerwang       Date:2024/02/22       Cat:老王专栏       Word:共819字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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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场景:

业主购房时实际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需要一段时间就会取得购房资格,开发商销售人员为了能尽快出售房屋、完成业绩、赚取佣金,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让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交纳定金甚至签订所谓的草签买卖合同,以此种方式锁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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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合同的可行性分析:

1.限购政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限购政策属于地方政府的管理性规定,违反限购政策的合同不会因为违反《民法典》第153条而无效。

2.业主以没有购房资格为由解除合同。业主因没有购房资格,

并且短时间内又无法取得购房资格,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实上也就不能继续履行,交易会陷入僵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业主会面临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基于上海限购、限贷等政策已实施较长时间,买受人已充分知悉上海市最新的限购、限贷等政策,并确认本人具有购房及贷款资格,若买受人由于限购原因导致无法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成功案例:房价下跌,购房者可选择的退房退款理由之1:没有购房资格 - 第2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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